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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法制辦5日將《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授權新華社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詳情]
       
      如何避免“帶薪休假”規定成空文
        如何建立“帶薪休假”的權利保障機制,更不可忽視。此前,一些地方制定“帶薪休假”政策之所以落空,關鍵就在于維權難,工會、勞動行政部門、司法三道防線,要么維權效率不高,要么成功維權往往伴隨著飯碗不保。所以,員工“帶薪休假”的權利保障手段亟待創新,例如,對于行政機關,保障員工“帶薪休假”不力的官員是否可以承擔行政責任。[詳情]
      帶薪休假新規的權利平等意識
        對于非公有制領域,要“堅持平等保護物權,形成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這兩個“平等”思想,一是法律上的“平等”保護,一是經濟上的“平等”競爭,都很重要,我們已充分認識到了;如今,從“以人為本”出發,對于非公有制領域職工休假權利的“平等”對待,又是一個新的進步。在權利維護和實現依賴于法律秩序這一意義上,所有的權利都是法律的。[詳情]
      “開門立規”帶薪休假的核心是強制執行
        和工作權一樣,休息權也是勞動者理當享有的基本人權之一。帶薪休假權,恰屬勞動者休息權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達到一定階段后的自然延伸。盡管從法律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到終于等到“規定(草案)”交由社會征求意見,其間的等待實在過于漫長,但國務院決定把帶薪休假的法律規定作為政府行政意志加以實施,已是一項值得充分肯定的進步。[詳情]
      帶薪休假:聽起來很美,做起來很難
        國務院法制辦將《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公布于眾,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初衷是好的,但是,對于《勞動法》等有明確、硬性規定的“無酬勞加班、拖欠工資、不與勞動者簽法定合同”等尚且一直“新聞”不斷,這個國務院法律辦將來出臺的比法律更“軟”的《規定》,能否最終有效解決行政、企事業單位不能切實實施“帶薪休假”?即便是這些單位被逼著實施了,但是員工們呢,能逼著他們實施嗎?我看,每一步做起來可能都很難。[詳情]
      帶薪年假別再成為"紙上的權利"
        從帶薪休假制度推行多年但淪為“紙上談兵”的現實,我們不難發現,如果沒有可操作性強的配套舉措,沒有制度執行和監督執行的主體單位,沒有相應的剛性約束激勵機制,即便是再科學可行的帶薪休假制度,其實施效果也難以理想。所以,要想使帶薪年假制度走出“紙上的權利”,成為干部職工真正的權利,必須要在配套舉措和制度上下功夫。[詳情]
      帶薪年休假是取消黃金周的前兆
        而帶薪年休假又是什么呢?按照我的理解,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的不同勞動期限而作出適當地享受休息補償的一種福利制度。正是因為這樣,所以國家才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而規定不同時間的帶薪年休假。[詳情]
      帶薪年假別成少數人“盛宴”
        關于這一弊端,新公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同樣存在。在草案中,對于違規行為,也僅是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而已;同時,也沒有對監管部門的執法不力實行責任追求。在這種情形下,帶薪年休假制度恐怕難逃“節假日加班工資”那樣的結局。[詳情]
      未休年假日工資應按300%補償
        愿望是美好的,關鍵還在于落實。筆者建議,不妨制定強制性帶薪休假辦法,對不執行帶薪休假制度和未休假補償規定的企業和個人,給予嚴厲處罰,法律賦予了勞動保障部門相應的權力:如果用人單位無理阻撓行政部門行使監督檢查權,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刑事責任。由勞動保障部門為職工維護帶薪休假權利,既是權力,也是義務。[詳情]
      幾點期待或許讓休假制更“美”
        一言以蔽之,《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出臺,是件意義重大的事,它體現了國家越來越重視勞動者的休息權,經濟要發展,職工身心必先行。只有單位和職工取得了雙贏,社會才能進入和諧。那種要工作不要命、犧牲身體成就單位的精神誠然可嘉,可它于整個社會而言,卻是不協調、不健康的。因此,我們的社會需要合理的休假制度,確保職工身心權益。但是,如何使這個年休制度更加完善,卻是個頭緒繁多的問題。期待有關方面能眼觀四面、耳聽八方,充分吸取意見,制訂出一個最優帶薪年休假制度來。[詳情]
      更希望看到的是年休制度的真正落實
        當然,一個制度的頒行,也表明了一個態度,一個價值取向。從這個角度看,帶薪年休假規定非常好。我們更希望看到的是,伴隨著這一規定,還有一系列配套細則保駕護航,能夠讓這個規定真正貫徹實施,而不是僅僅停留在一個態度、一個價值取向上。[詳情]
      不妨給帶薪休假來點掌聲
        畢竟我們應該看到,如果這次國務院法制辦公布這個征求意見稿真的是如同論者所說的是對日前黃金周存廢討論的善意回應,那么,我們就可以樂觀地認為,無論政府是基于何種動機作出這種善意回應,這畢竟是民意在博弈中取得的新成果。[詳情]
      ·“帶薪年休假”期待剛性支撐 ·帶薪休假落實是關鍵
      ·休假制度不能搞特殊化 ·帶薪年假能從紙上站起來嗎
      ·帶薪休假彰顯民生關懷 ·帶薪年休假比調整黃金周更值得期待
      ·勞動者充分休息,國家才有精神 ·給“帶薪年假制度”進三言
      ·“年休假”要避免被架空 ·帶薪休假的切實落實更值得期待
      ·帶薪休假:從福利到權利 ·關鍵是能否惠及普通勞動者
      ·“帶薪年休假”關鍵在落實 ·謹防帶薪休假成一部分人的福利
      ·帶薪休年假重在保持制度剛性 ·讓帶薪休假成為實實在在的權利
      ·“帶薪休假”應該惠及所有勞動者 ·帶薪年休假需完善公權力保護
      ·關鍵在監管責任與違法成本 ·唱衰帶薪年休假,網民在表達什么
      ·“帶薪休假”是社會進步的標志 ·幾點期待或許讓休假制更"美"
      ·帶薪休假制度,“強制”二字為關鍵 ·職工帶薪休假制度的難點在哪?
      ·帶薪休假不能“看上去很美” ·帶薪休假:讓假日回歸休息本身
      背景鏈接
         據資料可查,帶薪休假制度起源于法國。1936年,法國在全球率先對本國工人階層,實行每年享受兩個星期的帶薪假期制度。上個世紀60年代開始,隨著各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和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普遍呼吁縮短勞動時間,增加休閑假期。于是,帶薪休假制度開始在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廣泛推廣。如今,大多數經濟高速發展國家和地區、部分發展中國家,都不同程度地實行了“帶薪休假”制度,它已經成了人們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詳情]
      【對話】 王建軍:立法不能一味遷就現實
        記者:今天圍繞國務院擬出臺的規定爭論很多。您如何看待出臺這一規定的意義。
        王建軍:我認為主要有3點:其一,早在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中就明確提出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并要求國務院制定相關實施辦法,從這個角度來說,這個規定來得不是太早而是太晚;其二,這是國際慣例,很多國家不僅有休假制度,而且執行得很好;其三,近30年的改革開放,已經使我國的社會財富積累達到一定程度,有必要通過帶薪休假的方式讓老百姓共享發展成果。
      [詳情]
      -= 國外的帶薪年假制度 =-
        法國:帶薪休假寫進《勞動法》,法國把帶薪休假的權利也寫進了法國的《勞動法》。目前法國帶薪休假一般為30天,如果假期中有節假日則順延,另外,如果老板要求員工在法定年休期以外的時間休假,員工有權再享受2天額外的休假。
        日本:按資歷休假最長30天,日本每年4月29號到5月5號,也有“黃金周”。此外,日本《勞動基本法》規定,出勤率在80%以上或連續工作6個月以上的勞動者,每年可以享受10天的帶薪休假。6年6個月工齡以上的勞動者,每年可以有20天的帶薪假期。此外,企業還自己規定有婚喪假、產假、臨時停產假、志愿者休假等有薪假日,日本公務員帶薪休假時間一般在30天以內。
        瑞典:鼓勵休長假可休小半年,瑞典規定,帶薪假期每年不得少于5個星期,有些企業的帶薪假期甚至長達7個星期。加上其他法定節假日,瑞典人全年可享受的假期長達150天。有意思的是,瑞典還提倡在職人員自愿脫離工作崗位休假。根據該國2002年開始試行的自愿休長假制度,自愿脫離工作崗位休假12個月的員工,可以在休假期間領取85%的失業保險金。
        美國:員工帶薪休假在美國已經司空見慣,并成為許多企業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除了臨時工、小時工外,絕大部分正式職工都可以享受帶薪休假。
        在美國,帶薪休假的時間長短主要是根據工齡、職位及職業等因素來確定的,其中工齡是最為重要的因素。勞動者工作年限越長,享受帶薪休假的時間也就越長。如美國國際廣播局就規定,工作滿4年到13年者,平均每周可享受3小時的帶薪休假;工作超過13年者,平均每周可享受4小時的帶薪休假。
        澳大利亞:公民在每年至少20天的帶薪休假中間,還獲得相當于平時工資17.5%的獎勵工資,這必須是在扣除所得稅以后的獎金,而且在休假之前就必須支付。
      -= 言論 =-
      黃金周和帶薪休假兩者并不矛盾
        鼓勵帶薪休假是一種趨勢,但不能輕易否定黃金周對拉動內需刺激消費的作用。[詳情]
      有利于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穩定發展
        帶薪休假制度有利于滿足日益明顯的個性化的消費需求的同時,還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社會資源。[詳情]
      如何施行才是政府工作的重點
        “以法規的形式規定休年假,實施起來非常困難,大企業沒規定前也有年假,小企業無力承擔員工帶薪年假的負擔。[詳情]
      應由用人單位統一安排
        廣州市兩級律師協會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肖勝方律師表示,在用人單位普遍強勢的現狀下,為了避免帶薪年休假成為“紙上權利”。[詳情]
      從根本上為勞動者帶來福利
        資深人力資源專家、武漢光輝人才顧問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朱光輝表示,非常贊同這一舉措。[詳情]
      帶薪休假增強幸福感
        “如果實行帶薪休假,會大大增強市民的幸福感。”[詳情]
      休假是為了更好地工作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張文楚副教授認為,國務院出臺的意見稿很好。[詳情]
      誰來監管,這是一個問題
        武漢騰宏達商務有限公司的張力稱,他在單位工作了8年,沒有帶薪休過假。[詳情]
      執行起來肯定有難度
        武漢飛輪材料公司的杜顯龍表示,現在工作不好找,通常是員工服從公司。[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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