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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7 作者:曲震宇 來源:上海證券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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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經國務院領導同意,11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正式將《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其中提到,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規定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除應當支付職工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外,還應當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標準給予補償。
所謂帶薪休年假是國家法定的福利,指單位在員工非工作時間里,按工作時間發放工資和福利的一種制度。帶薪休年假制度起源于法國,法國勞動法規定,帶薪休年假的期間在每年5月1日到10月30日之間,具體休假時間由員工與老板協商確定。帶薪休年假制度有利于緩解員工因競爭激烈、工作緊張而帶來的壓力,可以為員工的身心調整和保持家庭的和睦提供便利的條件,使員工在正常的工作時間里更加高效地工作。這項激勵給員工精神和體力上帶來的好處是工資所不能替代的。 因此,從人力資源效率的角度來看,帶薪休年假制度對單位和職工而言,乃是雙贏之舉。發達國家普遍都實行這項制度。國外的帶薪休年假期限一般都比較長。比如,英國勞動法規定,每年帶薪休年假最長時間可達到一個多月。瑞典則規定,帶薪假期每年不得少于5個星期。而且,瑞典法律還規定,自愿脫離工作崗位休假12個月的員工,可在休假期間領取85%的失業保險金。 相比之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的草案,帶薪休年假時間比較短暫一些,“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當然,這可能是考慮到國情的緣故,具體還將根據民眾的反饋意見作出調整。 這些還不是筆者所重點關注的,筆者更擔心帶薪休年假制度被懸空的危險,因為從草案來看,如果“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規定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所面臨的僅僅是“應當支付職工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和“應當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標準給予補償”,這就不足以促使有關單位嚴格遵守帶薪休年假制度,這一國家法律賦予民眾的福利可能在一部分人身上體現不出來。 事實上,我國并非沒有帶薪休年假制度的規定。我國《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截至目前,該項規定并沒有得到切實執行。調查顯示,明確將帶薪休年假作為福利制度固定下來的,絕大多數都是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外資企業、國有企業等單位,而許多民營企業根本就沒有建立明確的員工帶薪休年假制度。導致帶薪休年假制度有名無實。 帶薪休年假制度是國家福利的一部分。世界各國的經驗表明,一個國家的福利水平取決于該國的經濟發展水平,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居民消費水平的提高,我國實行帶薪休年假制度的條件已經成熟,應該通過法律強制力,使帶薪休年假制度變成剛性制度。而要使帶薪休年假制度變成剛性制度,就必須加大處罰力度,增加單位因拒不執行帶薪休年假制度而承擔的成本。 應該認識到,帶薪休年假制度的完善和落實,不僅有利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工作效率,也有利于增強國家的凝聚力,同時,也有利于促進旅游業的發展,從而,使帶薪休年假制度替代廣遭詬病的“黃金周”制度成為可能。立法者應該通過嚴厲的制裁措施確保帶薪休年假制度保持剛性,使民眾真正能夠享受這項利國利民的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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