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11月5日全文公布《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這是一則好消息,因為職工帶薪休假有可能成為法律規定的權利,并且有專門制度進行保障。此前,由于相關文件操作性不強,加之缺乏法律剛性約束,使得帶薪年休假被公眾批評為“一項僅僅是寫在紙上的權利”。
從“寫在紙上的權利”,到讓百姓能實實在在得到福利享受的權利,上述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的出臺也是眾望所歸。國務院法制辦將此規定面向公眾征求意見,也是對民意的尊重和對公眾參與政策制定的尊重。 對此,筆者建議立法部門應該強化該規定的操作程序,以及對違反這一規定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否則,在執行中職工權利很難得到維護與保障。此前《勞動法》也有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應該享受帶薪年假。但因為缺乏具體規定,很多企業不給員工帶薪年假,員工對此無可奈何。 具體而言,要讓帶薪休假真正成為職工的可訴權利,一應明確補償的具體標準和相關責任;二應對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不執行“帶薪休假”規定的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明確相應的處罰細則,并對這樣的違規企業公開曝光。 我擔心,如果沒有配套制度的跟進,有些企業職工特別是私營企業的職工有可能難以享受到真正意義上的帶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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