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5日將《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授權新華社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草案就休假適應范圍和天數,做出了詳細規定,工作滿一年即可休五天年假,個體戶雇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也應享受帶薪年假,年假假期可沖抵探親假,如單位確因工作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應按日補償。
帶薪年休假是廣大干部職工關注的一個民生問題。帶薪休假制,可使職工休假權利得到保障,為撤銷“黃金周”創造條件,讓民族傳統節日成為假期。如果要做個統計,可能99%%的人都會對此表示歡迎。但不能只是“看上去很美”,而要增強帶薪休假的強制力。
其實,帶薪休假制在我國早已有之。上世紀80年代初,一些中年知識分子因過度疲勞而猝死,引起社會各方關注。1984-1985年,一些地方和部門相繼出臺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帶薪休假制度。1994年,前《勞動法》確立了帶薪休假制度的法律地位。
然而,勞動法雖然明確規定了帶薪年休假制度,但至今尚無具體辦法保證其施行。“帶薪休假”基本還停留在概念上。目前帶薪休假制度不具有強制性,具體到某個單位,可以自行選擇建立或不建立。對于企業來說,缺乏實施的內在動力和外在壓力。一些企業雖然有這樣的制度,但實際操作上卻不利于職工行使休假權利。有的規定嚴格按業績發工資,如果休假只能拿底薪,比如底薪500元,獎金卻要拿到5000元,是工資的10倍;有的甚至規定,休假不帶薪還要扣獎金;還有的鼓勵職工不休假,把業績考核和休假掛鉤,不休假者可多拿獎金。從個人來講,社會競爭激烈,工作崗位都是定崗定責的,你去休假別人就會頂替掉你的崗位,不少人怕失業有假也不敢休。
帶薪休假自1936年源于法國,目前在西方發達國家已形成較為完善成熟的強制性制度。每年休假時間,法國30天、意大利42天、英國28天、德國24天。據說,德國的某部長因犧牲休假,民眾竟然要求他辭職。相比來說,中國的人力資源豐富,更應該建立完善的帶薪休假制度。立法不在意圖在效果,帶薪休假要靠制度的強制力去實現,我們應該雪中送炭,而不是錦上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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