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5日將《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授權新華社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新快報》昨日報道)。
這本是一個利好的消息,然而它并沒有贏來輿論的一片叫好之聲,相反,網絡到處充斥的是各種擔憂和質疑的聲音。 顯而易見,輿論的擔憂與質疑并非是簡單的“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的苛求,雖然說,早在1995年,《勞動法》第45條就規定,國家施行帶薪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帶薪休假;蛟S,人們早就已經習慣在等待中逐漸麻木。對于這個“姍姍來遲的幸!,輿論普遍擔心的是,這個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究竟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落實?這個帶薪年休假制度是否會再次迎來“贏者通吃”的局面?畢竟,姑且不論“黑磚窯案”中童工們的悲慘命運以及血汗工廠中那些苦苦掙扎的身影,單是《勞動法》規定的每周40小時的工作時間都很難得到保證,以及即便是在中國社會價值排序中處于較高層次的人群,也頻頻出現自身合法勞動權益被侵犯以及過勞死等現實,用人單位不尊重人權、漠視法律早就屢見不鮮了——誰又敢奢望依靠國務院法制辦的一紙規定來為職工們的休閑權落實呢? 事實上,每個人心里都非常清楚,權利并非是一種恩賜,如果靠政府的自上而下的立法所輸出公平與正義顯然是一種“權利假象”,輿論的擔憂與質疑不過是基于目前勞工的弱勢狀態以及權利貧困所引發的焦灼和不安而已——當公民的基本權利都難以得到落實時,人們確實難以設想,職工們“享受帶薪休假”的社會權利能夠得到保障。 早在1948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就認定,“任何人都有休息、消閑的權利,尤其是享有合理的工作時間和定期帶薪休假的權利”。現在,帶薪年休假制度是各國保障公民休閑權的一種國際慣例——當然,這一國際慣例承載的卻是勞資雙方百年斗爭博弈的歷史。 法律更多的是具有象征的意義。從字面上去確認職工的帶薪休假的權利,至少是可以被看做政府在這個方面立法配套方面的進步,雖然說權利走向紙面依然無法改變勞工的弱勢,然而,同樣的道理,在這個問題試圖有一個“畢其功于一役”的結果顯然不大現實。 畢竟我們應該看到,如果這次國務院法制辦公布這個征求意見稿真的是如同論者所說的是對日前黃金周存廢討論的善意回應,那么,我們就可以樂觀地認為,無論政府是基于何種動機作出這種善意回應,這畢竟是民意在博弈中取得的新成果。 著名學者朱學勤先生曾說:“寧可十年不將軍,不可一日不拱卒。”因此,我認為,對于類似的政府的善意回應,我們不妨靜觀其變,甚至適時給它來點掌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