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是公民權利,休假亦是公民權利。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的征求意見稿全文,廣征意見。其中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要給予補償。(11月6日《新京報》)
請特別注意這樣所列的職工范疇,甚至將個體工商戶所雇的職工都包含在內了。“職工”終于成為了一個全方位、全包括的概念。這就是可貴的平等之意識、共享之規定。 我國不是沒有“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法》第45條就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只是具體辦法一直沒有拿出來,而“帶薪年休假”的“勞動者”究竟是指那些群體也沒有明確。實際執行中,對《勞動法》規定執行得比較好的是機關,我本人在機關工作過多年,就享受過“帶薪年休假”的好滋味。而企業、個體工商戶所雇的職工,想享公務員那樣的好滋味,大抵就是一種奢望了。所以,在《勞動法》前面,不同單位、不同領域的“勞動者”,實際上休假權利的享受是不平等的。 更好的休息是為了更好地工作,更好的工作是為了更好地生活,休息休假本是美好生活的應有之義。朱德庸說過一句妙語:“有人為了愛情自殺,有人為了婚姻自殺,有人為了名譽自殺,但很少有人為了工作自殺。因為工作本身已經是一種慢性自殺行為了。”這是諷刺“只有工作沒有休息”的情形的。如果說享有工作的平等權利還比較容易做到的話,那么享有休假的平等權利就難以做到了。權利不平等,不是真正的公民社會形態。 作為公民擁有的平等權利,是客觀意義的一種平等供給,法律法規就是重要的“客觀條件”之一。社會主義思想史上有一本經典著作是《為平等而密謀》,而法國思想家皮埃爾?勒魯在其名著《論平等》中說:“平等是一項神圣的法律,一項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項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法律法規如果沒有平等意識,那么必然結果就是:有的人因“位尊”而充分享受了一種權利,而有的人因“位卑”就無法享受到這種基本的權利。歷史上“位卑”者為享有平等權利而“密謀”,就很可以理解了;好在現在是為權利平等而將法規草案“公開”的時代了。 對于非公有制領域,要“堅持平等保護物權,形成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這兩個“平等”思想,一是法律上的“平等”保護,一是經濟上的“平等”競爭,都很重要,我們已充分認識到了;如今,從“以人為本”出發,對于非公有制領域職工休假權利的“平等”對待,又是一個新的進步。在權利維護和實現依賴于法律秩序這一意義上,所有的權利都是法律的。這次《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是開門立法,廣征權利主人的意見,亦是尊重公民權利的體現,是真正的一種“程序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