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5日將《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授權新華社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新京報》11月6日)
實際上,關于“帶薪休假”,早不是什么新鮮東西。早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從今年起,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安排職工休假。”不僅如此,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第45條更是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帶薪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受帶薪休年假”。然而,令人尷尬的是,不少單位對于國務院和《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一直沒能切實實行,以致于帶薪休假一直處于“看得見,摸不著”的境地。而《勞動法》中對不執行帶薪年假的處罰又沒有規定,操作性不強,加之缺乏剛性約束,因此使得帶薪年休假成了“一項僅僅是寫在紙上的權利”。
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是,不僅“帶薪休假”這樣“彈性較大”的權利沒法實現,就是一些硬性規定也未能如人愿。比如,無酬勞加班、拖欠工資、不與勞動者簽法定合同、惡劣勞動條件等等,很大程度上也讓法律成了一紙空文。一個最新的數據是,中華英才網近日對京津滬、東南沿海等地區5000名職場中人的調查顯示,有56.41%的人沒有帶薪年假,在“五一”、“十一”加班時也沒有拿到過任何薪水。
實際上,在資本處于絕對強勢,社會競爭加劇,就業壓力不斷加大,人的生活成本不斷上漲的情況下,即使是相關單位“被逼著”實施這項規定,職員也不一定“大力擁護”。首先是單位編制緊張的問題。目前,在“減員增效”的思想主導下,很多工作負責到個人,如果一個職員因休假離開,可能影響于整個單位工作的開展,甚至事后當事人必須加班加點地再把工作趕出來才行;其次,就業壓力大。現在工作難找,一個好的工作更難找,如果因為自己的休假影響到相關部門的工作,作為公司老板,自然會不滿意,因此就會有丟失工作的可能。道理很簡單,現在求職的人多得數不清,職員要是對單位沒有點“奉獻精神”、“主人公意識”,那么,老板就可以隨意找個理由換掉你;其三,獎金、福利因素。物價上漲了,生活成本加大了,人們“掙錢”意識也加大了,不休假而多掙得一點獎金什么的,也可能是一些員工所考慮的。
國務院法制辦將《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公布于眾,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初衷是好的,但是,對于《勞動法》等有明確、硬性規定的“無酬勞加班、拖欠工資、不與勞動者簽法定合同”等尚且一直“新聞”不斷,這個國務院法律辦將來出臺的比法律更“軟”的《規定》,能否最終有效解決行政、企事業單位不能切實實施“帶薪休假”?即便是這些單位被逼著實施了,但是員工們呢,能逼著他們實施嗎?我看,每一步做起來可能都很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