轎車停放在酒店的免費停車場丟失后可否要求酒店賠償?在汽車成為尋常百姓代步工具的今天,每個車主都面臨著車輛被盜的危險。如何才能讓自己的愛車“安全”停放、萬一被盜后能順利獲得賠償,“小小”停車卡可起到很關鍵的作用。
停放同一酒店的車輛被盜判決結果大不同
廣東某銀行的員工入住東莞市長安國際酒店后,將小客車停放在酒店免費停車場,并隨手將酒店發的停車卡放在車內后離開。幾個小時后,當回去取車時發現車輛被盜,隨即向當地派出所報案,但被盜車輛一直未找回。由于被盜小客車向保險公司投了保,保險公司向該銀行賠付了人民幣18萬多元。保險公司取得了代位求償權,訴至法院請求酒店賠償。 無獨有偶,陳某駕駛東莞市長安沙頭鄉鎮企業發展公司(簡稱長發公司)的吉普車到長安國際酒店消費,在酒店服務員的指引下將車輛停放在酒店后面的停車場內,領取了停車卡。當晚12時左右,陳某要離開酒店時,發現車輛被盜,隨即向公安部門報案。隨后長發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獲賠35萬多元。保險公司據此向法院起訴要求酒店賠償相應損失。 對這兩起看起來十分相似的案件,法院的判決結果卻相去甚遠。據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在第一起案件中,長安國際酒店被判不承擔賠償責任,而第二起案件中,該酒店則須承擔一半即17萬多萬的賠償。這是為什么呢?
“小小”停車卡左右數十萬元的賠付
審理此案的東莞中院法官胡曉婷介紹,決定這兩起案件中賠與不賠及賠償數額多少的就是看似“不起眼”的停車卡。 對車輛丟失有過錯,是酒店承擔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而這取決于其是否適當履行附隨義務。酒店對進出停車場的車輛實行“一車一卡、憑卡放車”制度,在第一起案件中,銀行職員將停車卡放在車上未隨身攜帶,致使盜車者駕車離場時有卡交付。該酒店從停車場設施、工作人員及管理制度執行等方面均符合保證車輛安全的基本要求,對于丟失車輛離場也履行了驗卡放車的義務,故應認定已適當履行保管車輛的義務。而銀行職員將停車卡放在車上的行為,直接導致停車場憑證放行了該車輛,造成車輛的丟失。因此,失主對該車輛丟失應自行承擔全部損失。 在第二起案件中,長發公司將車輛停入酒店停車場并領取了停車卡,但在車輛被盜后卻無法出具停車卡。雙方均無法證實停車卡的去向,因此一方面長發公司存在對停車卡保管不善的過錯,應對車輛被盜承擔一定的責任;另一方面盡管酒店的設施和管理均符合保證車輛安全的要求,但從停車場電腦記錄來看,停車場只有被盜車輛進入的記錄,而無放行該車的記錄,說明停車場在車輛保管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沒有最大程度履行保管車輛的義務,應對車輛丟失承擔相應責任。法院酌定雙方在車輛被盜事件中過錯責任相當,對車輛被盜產生的損失應各自承擔一半。 胡曉婷介紹,造成兩案判決結果差異的關鍵在于主觀過錯的不同。第一個案件中,消費者將停車卡遺忘在車上直接導致了停車場憑證放行車輛,停車場已履行驗卡放車的義務,不需承擔過錯責任;第二個案件中,消費者和消費場所經營者均存在一定的過錯,故均應對涉案車輛丟失承擔責任。 胡曉婷表示,由于失主的過錯而造成無法獲得酒店賠償,保險公司可以向已獲保險賠償的失主進行追償。
小車入停車場并非高枕無憂 履行謹慎義務方可避免損失
近年來,各地因消費場所停車場保管車輛丟失所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主要涉及到消費場所停車場保管車輛的法律性質認定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這類案件法律性質的認定及具體處理存在較大差異。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民安說,消費者到消費場所消費,就與消費場所經營者構成了合同關系。停車場表面上是免費的,但實際上是有償的,因為經營者已把費用打入了住宿、餐飲等收費中。同時,停車場也是消費場所經營必需的附屬設施,沒有停車場必然影響其經營。因此,提供停車服務是消費場所的附隨義務,如果其沒有采取合理措施而導致消費者遭受財產損失,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胡曉婷法官表示,這兩個案件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角度,將消費場所保管車輛的行為定性為附隨義務,其判決體現了三點傾向性處理原則:一是消費場所經營者提供保管措施的完善程度與對丟車承擔的責任成反比;二是停車憑證是車輛放行的主要憑證,消費者應妥善保存,否則應自擔相應損失;三是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發生車輛丟失時應及時通過報警等手段進行證據保全,以便明確是否存在保管關系。 張民安提醒,對于消費者而言,對停車場的各項制度要嚴格遵守,必須自覺履行相關謹慎義務,比如隨身攜帶停車卡,鎖好車門,停車卡和鑰匙等不能隨意借與別人。不要以為車輛停在停車場就百事無憂了,如果自己對于車輛被盜存在過錯,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