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遠征說,金融危機總體可以有三種類型:一種是所謂銀行危機,主要是以擠兌為代表的,銀行的流動性處于嚴重性的困難;第二是資本市場的危機,以資本市場的崩潰為代表;第三種是貨幣危機,是大幅度貶值,或者是貨幣重估為代表的一種危機。這三種危機表現形式各不一樣,但是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全部是流動性出問題,流動性枯竭,不是本幣的流動性枯竭,就是外幣的流動性枯竭。所以金融的第一個核心問題就是流動性風險,如何增加流動性的問題。不管哪種危機都是以流動性枯竭作為很重要的表征。
如果一家金融機構,比如說一家銀行,由于種種原因貸的款沒有收回來,會出現流動性困難。銀行之間是互相拆借的,是通過互相拆借來滿足流動性需求,如果一家銀行出了困難,到另外一家銀行借錢,導致另外一家銀行又出現困難,就出現債務傳導的問題,這會迫使所有的金融機構同時面臨債權債務斷裂的問題,于是出現了整個市場的流動性困難,就出現了典型的銀行危機。銀行危機不是個別銀行的危機,而是整個銀行業的危機,最早爆發于英國,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國也相繼出現了這種問題。
當銀行危機出現以后人們發現這個危機對經濟社會破壞如此之大,需要進行某種防范和處理。這個防范處理的第一個制度安排就是現在司空見慣的中央銀行制度。這個制度最早是1668年在瑞典誕生的,最成功的是英國,英格蘭銀行由商業銀行變成中央銀行,中央銀行第一個職能就是補充流動性,中央銀行第一個角色就是最后貸款人。
正因為中央銀行是如此成功,在19世紀上半期,在歐洲,特別是在英國沒有發生嚴重的金融危機,盡管出現過經濟危機導致了金融困難,卻沒有出現嚴格意義上的金融危機。但在當時的美國,中央銀行制度并不發達,美國在整個19世紀是崇尚自由競爭的,不崇尚政府監管,所以沒有一個典型的中央銀行制度。美國在19世紀下半葉頻繁地出現金融危機,而且金融危機都跟資本市場崩潰聯系在一起。
出現這些危機之后,美國人開始認真地研究中央銀行制度,于1913年組建了我們現在看到的美國中央銀行,聯邦儲備系統。但是單單一個美聯儲還不足以抵抗金融危機。20世紀30年代,我們看到了現代金融業最重要的兩個法律在美國出現,一個是1929-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確立了分業經營制度。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分業,資本市場和信貸市場中間隔斷,分開經營。
第二個就是1934年美國出現的《銀行法》。《銀行法》重新規定了美聯儲的運作方式和義務。這時候美聯儲開始比較像典型的中央銀行,最重要的是負責貨幣政策。美國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和美國《銀行法》的規定是奠定了現代金融監管制度的基礎——分業經營、分業監管,而且這個基礎第一次把監管從貨幣政策中間分離出來,然后變成兩類機構,中央銀行負責貨幣政策,監管機構負責體系的安全。這就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美國模式。
歷史表明,正是金融危機的爆發,推動了監管的發展,所以才出現了博弈的現象。這次金融危機如果跟歷史上相比,它具有全面性、全球性,可以稱之為資產負債表衰退。金融機構跟其他工商業機構盡管都是企業,但是它的經營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最大一個不同點就是一般的工商企業是不用杠桿的,而金融機構全部是用杠桿的。那類搞資本市場投資性的金融機構,杠桿通常在30倍到50倍,如果是對沖基金杠桿很可能會超過100倍。金融危機是杠桿突然倒回來收縮,所以稱之為恐慌的去杠桿化,杠桿當年放大多少倍,就意味著它會向后收縮成多少分之一。如果收縮的速度過快,那么整個經濟體就開始崩潰,這就稱之為資產負債表衰退。
“金融危機究竟怎么回事還是需要認真研究,但是不管怎么說,如果說美國經濟還處在無就業增長的復蘇當中,至少意味著我們并沒有完全走出危機,并不是危機后的時代,而是后危機時代,我們身陷其中,金融危機并沒有離我們遠去。”曹遠征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