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識和把握伊春正在試行的國有林權制度改革的價值,是必須首先解決的前提問題。對這項改革的價值,我是從發展、改革和民生三個角度來分析判斷的。
(一)國有林權制度改革是林區推進可持續發展的制度支撐
按照人類新的發展理念,注重人的發展是關鍵詞。那么怎么把握“人”的真諦?我曾在《人本體制論》一書中提出“人的三層含義論”:
第一,從橫向來說,這里的“人”不是指某一部分人,而是指“全體公民”。在改革開放30年后的今天,如何讓全體人民包括伊春的所有職工群眾都能分享到改革發展的成果,這是以博愛的胸懷落實“人”的第一層含義的需要。
第二,從縱向來看,這里的“人”不僅僅是指當代人,而且也包括后代人。周恩來總理生前對伊春講“青山常在、永續利用”,就是要讓后代人和當代人一樣享受到青山綠水,因此,講公平不能只講“當代人”之間的公平,也要講“代際之間”的公平。據實際調查,伊春可采森林資源已消耗了95%,森林蓄積量減少了55%,一批林場已無木可采,這對后代人是不公平的。如何使青山常在、做到資源永續利用,不僅關系到當前經濟發展,而且關系國家長遠發展和民族生存根基,關系森林生態保護和克服地球的溫室效應問題。任何一個國家的經濟建設,都不能犯不能改正的歷史性錯誤,貽害后代。
第三,從內核看,這里的“人”不是簡單的“單需之人”,而是“多需之人”,除了共享物質成果之外,還要共享精神成果、社會成果等。按照上述對“人”的理解,新的發展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尤其對林區來講,加強森林生態保護,推進可持續發展尤為重要。
現在需要研究的是,如何從制度上為伊春的可持續發展提供體制支撐?伊春的林權改革有三句話“林定權,樹定根,人定心”,講得很深刻。產權經濟學中關于產權的經典定義是“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哈羅德·德姆塞茨),我認為,林權改革正是把“林”與每個職工受益(或受損)的“權”結合起來。事實說明,只有克服以前在資源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把林區的產權關系理順并確定下來,使林區職工與財產掛起鉤,才能做到“人定心”,從而為“永續利用”提供制度上的支撐。
(二)國有林權制度改革是整個國家以市場化為目標的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迄今已30余年。1992年明確提出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模式。這一體制需要四根支柱來支撐:一是企業產權制度;二是現代市場體系;三是政府及其宏觀調控體制;四是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這其中基礎性的是企業產權制度。
30年來,伊春圍繞產權制度問題做了一些積極的、有益的探索。在前20多年改革的基礎上,從前幾年開始,逐步逼到了問題的核心,開始醞釀推進國有林業產權制度方面的改革。但是到底怎么定位,提法應該叫什么?有的論者曾提議叫“承包”,我認為稱“林權制度改革”更符合實際。國家林業局支持并推進這場改革的試驗,意味著伊春的經濟改革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繼續推進以市場化為目標的經濟體制改革,是對中國經濟體制走向的一個基本判斷。伊春林區的經濟體制改革怎么來進行?我覺得,林權制度改革是具體的步驟之一。把林權制度改革放到國家整個大背景下來考察,我的判斷,林權制度改革是“以市場化為目標的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國有經濟改革的一個新亮點。這項改革有點類似于1978年安徽小崗村的改革,它是由人民群眾創造出來的,變成上級的制度設計,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高層領導和林區人民是“心連心”的。
(三)國有林權制度改革是促進林區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
從筆者對伊春林區實際情況的了解看,由于歷史欠賬很多,林區職工收入很低,加之資源枯竭帶來的產業接續比較困難,就業等社會矛盾突出。如何解決伊春林區在經濟、社會以及民生方面中的不和諧、不穩定的矛盾,是面臨的一個重要任務。據我實際調查,伊春現在面臨著四個矛盾即“資源性、體制性、結構性、社會性”矛盾。筆者認為,在以上四個矛盾中,根本性的是體制性矛盾。即使社會性矛盾,也只有用發展和改革的辦法方能解決。從這個角度分析,推進林權制度的改革是解決民生問題、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由之路。
正是基于以上認識,所以,2005年我到伊春作“十一五”期間經濟體制改革思路報告時,提出中國國有林區的林業產權制度需要變革,建議“林都”伊春先行先試,并寄希望于此成為國有經濟改革的一個新的突破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