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以GDP為主要目標的增長方式,不能不觸及政府轉型。總的判斷是,“十二五”改革對政府轉型的依賴性全面加強。 (1)明確提出把政府轉型作為“十二五”改革的重點。“十一五”政府轉型有所進展,但總體滯后于現實需求,并且政府轉型的滯后越來越成為制約經濟社會改革的突出矛盾。從發展方式轉型的角度出發,“十二五”要明確提出把政府轉型作為改革的重大任務,推進包括行政體制在內的全領域改革,加快實現由經濟建設型政府向公共服務型政府的轉變。 (2)調整中央地方關系,實現事權從環節劃分向項目劃分轉變。目前政府轉型突出的難點在于地方政府轉型滯后。“十二五”推進政府轉型的切入點在于有效理順中央地方事權關系。在明確轄區責任的基礎上,要從“決策-執行”角度劃分各級政府事權轉變為從項目角度劃分各級政府事權。把社會保障等事關全國的事權上收到中央,加大地方政府在公共就業等方面的事權責任。 (3)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把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支出占比提高到50%。“十二五”加大財政在基礎教育、基本醫療衛生、基本社會保障和公共就業服務方面的支出安排,占財政支出比重要明顯提高,使財政加快轉型為公共財政。 (4)把“讓農民工成為歷史”作為政府約束性指標。從各地實踐看,地方政府很難解決農民工問題,必須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推動。建議:第一,建立以中央和省級政府為責任主體、市縣政府負責具體實施和管理的分工體系,為“十二五”農民工市民化提供強有的財力保障和組織保障;第二,把政府土地收益的一部分用于解決農民工基本住房保障問題;第三,保障農民工公共就業服務,盡快把農民工納入所在城市就業、失業統計范圍,建立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勞動力資源及就業狀況調查統計登記分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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