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新聞回放 |
 |
|
劉尚希:按家庭計征個稅太復雜不可行 |
南方日報 2012-07-22 |
財政部科研所副所長劉尚希認為,“我國按家庭計征個稅不可行”。劉尚希7月20日發表文章稱,不得不承認,我國個稅的最高邊際稅率達到45%,從全球來看也是很高的。不少人呼吁要實行綜合征收、以家庭為課稅單位。 |
網民:按家庭征個稅可先試點 |
經濟參考報 2012-03-28 |
很多網民認為,啟動按家庭征收個稅的技術準備是個好消息,希望有一個明確的時間表,也不妨考慮在部分個人征信系統比較完善的地區先試先行。 |
媒體稱中國正為按家庭征個稅進行技術準備 |
人民網 2012-03-26 |
目前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已經準備在2012年啟動全國地方稅務系統個人信息聯網工作,為“按家庭征收個人所得稅”改革做好技術準備。 | |
|
 |
|
 |
 |
視
頻 |
 |
|
|
|
 |
|
 |
|
微博聲音 |
 |
|
·北京天相投顧公司董事長 林義相 |
如果只要說某事太復雜不可行,就可以不做了,那么這才是最簡單的。 |
·四川大學教師 彭商強 |
在信息化計算機應用如此發達的現在,將個人信息捆綁統計屬再簡單不過的事情,居然被說成比登天還難。 |
·網友“回不去了的美好” |
我不認為不可行。國外的人口、勞動力、家庭的流動性也很強的,絕不比國內低。經濟的高度發展勢必引起勞動力的流動,也只有勞動力流動才能資源合理配置,經濟向前發展。當然國企、政府公務員是百年鐵飯碗,嚴重缺乏流動性的,可是給社會帶來多少福利呢?為什么政府機構三公那么多錢就不怕麻煩呢?
|
·網友“不變的校園” |
想降稅,呼吁提高個稅起征點就可以了,確實沒有必要按照家庭征稅。征稅成本高了,還是納稅人的負擔。如果按照家庭征稅,就得定義家庭的概念。那么,就會出現“購房家庭”、“納稅家庭”、“婚姻家庭”等等鬼把戲。越是復雜,越有利于有權人,越不利于老百姓。 | |
|
 |
| | |
 |
|
 |
安體富:個稅按家庭征收需邁三道“坎” |
在技術上首先要解決三個難題:第一是中國社會的人口流動性非常大;第二是老人家庭如果有多個兒女,那么這對老人夫婦就可以減免稅負,但該算誰的?第三,中國人的隱性收入缺乏監督,信息無法全部聯網,如銀行、公安部門和稅務機關的聯網,要如何才能做到信息透明?[詳細] |
 |
 |
葉檀:“按家庭征個稅”難在哪里 |
個稅改革所需要的配套體制并不健全,按家庭征收個稅面臨信用與數據不實等攔路虎。按家庭為單位征收個稅最重要的是真實的家庭財產記錄,而要取得真實的數據太難。[詳細] |
 |
熊志:不必夸大家庭綜合稅制改革成本 |
改革成本是不是真的“高到難以實施”,顯然值得商榷。很多事情改起來的確復雜,卻也不是完全無章可循,歐美等國都有成熟經驗可借鑒。譬如地區差異,只需設置多層次的起征點和稅率即可,相較于1913年互聯網還未誕生就確立按戶計稅的美國而言,改革難度和成本無疑談不上高昂。[詳細] | |
 |
惠民政策不該知難而退 |
 |
|
 |
張海英:“按家庭計征個稅不可行”是退步思維 |
納稅人的改革意識在進步,隨著網絡技術進步稅收征管技術也在進步,而且,稅收制度進步也是必然的。按家庭計征個稅在多個國家可行,就偏偏在中國不可行?讓人難以理解。其實,任何改革的成本最初都是比較高的,要通過不斷改革來降低成本,就是成本從高到低的過程。[詳細] |
 |
 |
李寧:按家征個稅不可行刺痛“稅感焦慮” |
被寄予減稅厚望的個人所得稅按家庭計征的改革被官方學者認為“不可行”,無意就是告訴人們,稅收負擔重將會持續一段時間,減稅將又無望。這樣,納稅人的稅負痛感焦慮進一步增加。[詳細] |
 |
黃梔梓:控制征稅成本不能以犧牲公平為代價 |
現在個稅收入長期由處于中低收入階層的工薪族“扛大頭”,且存在低收入家庭與高收入家庭成員一樣納稅的嚴重不公等問題。那么,我們拿什么解決收入、財富分配不公的問題呢?如果專家學者老是在那兒坐而論道、杞人憂天,有關部門必然會在稅制改革中畏縮不前、無所作為。[詳細] | |
 |
不妨“邊走邊修” |
 |
|
 |
韓哲:按家庭征個稅不能干等著 |
不僅僅是個稅按家庭計征,很多本應深化的改革,就是在“條件不成熟”的說辭下一直原地轉圈,結果從“條件不成熟”變成了“條件更不成熟”,導致改革進入一種非良性的循環軌道中。原因變成了結果,結果變成了原因,一項本可以有所推動的事情,就這樣變成了一筆糊涂賬。[詳細] |
 |
 |
洛譚:按家庭征個稅關鍵在決心和機制 |
“按家庭征個稅難行”不是技術問題,更大程度上在于決心和機制。當然,按家庭征個稅,部分既得利益群體的灰色收入將暴露在陽光下,這可能會引發人們的不滿和抵觸。[詳細] |
 |
畢曉哲:按家庭征個稅何不“邊走邊修” |
任何一項稅收機制都不可能盡善盡美,也不應該等到條件完全成熟再考慮推出。我們可以一邊給接受以家庭為單位納稅的群體以“優惠”,一邊允許暫時未納入新規則統計范圍的群體繼續以“個人為單位納稅”,這未必不是一種科學的過渡方式,也是一種更接近公平的稅收模式。[詳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