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就中國股市的一些焦點、熱點、難點問題,接受了新華社記者、人民日報記者的采訪。針對市場有關證監會推行強制分紅舉措的爭議,郭樹清表示,根據《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利潤分配屬于公司自主決策事項,只有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才有權決定是否分紅和如何分紅。監管部門將在充分尊重上市公司自主經營決策的前提下,繼續鼓勵、引導上市公司建立持續、清晰、透明的現金分紅政策和決策機制,加大對未按承諾比例分紅、長期不履行分紅義務公司的監管約束,持續推動上市公司完善投資者回報機制。
重視上市公司現金分紅,這是郭樹清出任證監會主席以來一直都在強調的一項工作。不僅規定發行人從新股發行階段開始就要在招股說明書上對公司利潤分配事宜作為重大事項予以披露,而且在公布年報時也要對分紅政策作進一步的披露,對于報告期內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應詳細說明未分紅的原因、未用于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等。對于今年的監管工作,郭樹清特別強調要“督促上市公司明確對股東的回報,切實加強對其紅利分配決策過程和執行情況的監管,強化對未按承諾比例分紅、長期不履行分紅義務公司的監管約束”。也正因如此,郭樹清的“分紅新政”被市場人士解讀為“強制分紅”。
但實際上郭樹清的“分紅新政”是缺少強制性的。正如郭樹清在這次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表述的那樣,上市公司利潤分配屬于公司自主決策事項,只有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才有權決定是否分紅和如何分紅。作為監管部門只能是繼續鼓勵、引導上市公司建立持續、清晰、透明的現金分紅政策和決策機制。
那么,是不是分紅政策就不能帶有強制性了呢?本人以為并非如此。畢竟上市公司是公眾公司,為了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在尊重上市公司利潤分配自主決策的前提下,監管部門還是可以有很大的主動性的。
比如,在招股說明書上對公司利潤分配事宜進行重大事項披露時,管理層可以對發行人的現金分紅回報率(以發行價為基準)提出明確要求,規定上市后前3年的現金分紅回報率不低于一年期的銀行存款利率,并將此作為企業上市的硬性指標。為此,公司控股股東必須承諾,一旦分紅回報率達不到要求時,則由控股股東予以補足。
又如,可以把上市公司的再融資與現金分紅結合起來,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給予公眾投資者的現金分紅在未達到前次融資(包括IPO)金額的1/3時,不能再融資(包括定向增發)。這樣上市公司為了再融資的需要,也必須更多地給予投資者以現金分紅。而且這一做法也有利于抑制上市公司再融資,使中國股市告別圈錢市。
此外,還可以把上市公司的退市與現金分紅結合起來。規定連續5年不分紅或只是少許分紅(分紅比例低于公司凈利潤10%)的上市公司,直接予以退市。如此一來,那些長年不分紅的鐵公雞就在股市里呆不下去了。實際上,美國、日本等國家的股市都有這方面的明確規定,A股市場完全可以將這一辦法引用進來,以根治上市公司“重融資輕回報”的頑疾。
從上述措施來看,并沒有對上市公司的分紅方案提出具體要求,因而也就沒有妨礙上市公司自主決策。但作為一種上市標準、再融資標準以及退市標準,上市公司是必須遵守的。否則,企業可以選擇不上市、不融資,或從股市退出,這也是上市公司的自主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