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說,成都的改革經驗帶給我們三點啟示。
第一,除了國家征用農民土地,要允許在符合某些框架的條件下,農民自己使用土地。既可以指標交易,也可以實地資產交易。應該發明集體土地進入市場的第二個渠道,這樣就會使得征地逐漸減少,交易的比例逐漸提高,等到條件成熟時再實現并軌,就可以實行城鄉統一的土地機制。
十三屆三中全會原則上提到,將來征地制度應該收縮到工業性用地上,非工業性用地,城市發展需要的大量的市場用地,商業用地,應該通過城鄉交易的辦法解決,政府維持交易的準則,提供交易秩序的維護。政府不應該作為土地交易里的一方非把農民的地低價買來轉成國有土地,然后政府再拿去賣,這會導致大量的利益沖突。
第二,從資源配置的角度來看,明晰的土地轉讓權可以實現城市化密度的提高。因為整個的操作不會侵占耕地,只會發生位置移動,不會侵占農民的糧食生產用地。但是這需要相應的改革和社會監督跟上。為了防止中間發生問題,相應的改革應該透明化,公開化。從成都經驗來看,用四個財力專門建立耕地保護機制是成都非常了不起的地方。首先是保護好耕地,其次是建設農村社保養老體系,然后加上對掛鉤操作的檢查,最后是形成媒體的監督。這樣就既可以保證包括宅基地在內的新增用地的產權流動合法合理,也可以保證農地的總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還通過重新配置土地的位置實現了城鄉統籌。
第三點,在法制的框架下,還給農民土地轉用的權利。土地是農民世世代代賴以生存的資源。使用權是農民的,放棄使用權也是農民的權利。讓農民自己議價,可以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城鄉差別在于城市人民的財產性收入的比例比農村居民的財產比例高很多,而農民并不是沒有財產,只是過去實行的體制導致了農民有財產也不能獲得收入。如果這一環解開,中國的農民不僅可以售賣農產品,打工,還可以獲得城市化進程當中的土地權益,這會大大增加中國內需的厚度。
周其仁最后表示,成都的實驗雖然取得了成效,但是現在全國能不能借鑒這個做法,把局部經驗上升到全國的經驗,上升到全國立法和政策的依據,還要兼顧更一般性的情況。成都經驗里面也包括一些成都特色,比如說抗震救災、聯建政策等,但是應該認識到成都經驗里面的一些準則對解決城市化加速時期的土地問題都是有啟發意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