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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環保聯合會秘書長顧問、空軍少將
呂克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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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和環保法律不應忽略“藍色國土” |
 呂克勤 |
海洋生態損害主要源于自然的變化和人類生產活動。一旦有污染物進入海洋以后,就很難再轉移出去。海洋環境污染具有流動性、累計性、復合性、擴散范圍廣、治理恢復難的特點。目前我國海洋生態安全的形勢十分嚴峻,海洋污染加劇,使我國近海環境惡化,典型生態系統受損,生物多樣性和瀕危物種減少,生態災害頻發,污染事故不斷加劇,對海洋生態安全和漁業生產造成嚴重損害。
今年6月4日,中海油和康菲石油合作開發的渤海19-3油田發生溢油事故,至今長達四個月,卻依然沒有解決,這使得生態環境本來非常脆弱的渤海雪上加霜。與此同時,溢油事故的處理過程也暴露出立法、執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一系列問題。
因此,建議對海洋生態安全加大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的力度。以此次溢油事故為契機,我國應建立和健全海洋生態損害的應急控制機制。對于不可避免的或者已經發生的海洋生態損害,應該積極采取各種措施,防治損害的擴大。另外,應該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應急監視和監測體系,建立各有關部門的協同合作預案,建立像溢油類似的污染事故的專項基金。
當前我國關于海洋生態安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健全。首先,我國《憲法》至今沒有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表述,內海和領海也沒有作為國家資源寫進《憲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也沒有列入《憲法》的保護。海洋是我們藍色的國土,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應有所反映。
其次,完善綜合性的、專門保護海洋生態安全的法律和配套保障的法律法規。例如,《海洋環境保護法》只在第三章對海洋資源保護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其他各章均沒有此類內容,使得海洋生態環保很難尋到更多的法律依據。
再次,正在修訂中的《環境保護法》應為環境公益訴訟提供法理依據,使后者成為對政府為原告的司法訴訟工作提供有力的補充。現階段,對海洋環境事故責任方的索賠多集中在清污費和漁業資源損失等方面,而海洋生態損害屬于公共問題,不是針對某一個或幾個特定人,而是針對國內或跨國群體,這樣的損害具有潛在影響強、時效性弱的問題,這些問題必須通過公益訴訟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