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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海洋辦公室原副主任、地質和海洋法專家 蕭漢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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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灣油藏不適合掠奪式、破壞性開采 |
 蕭漢強 |
今年6月4日以來,蓬萊19-3油田連續發生溢油事故,給渤海海洋生態環境、漁業和旅游業造成嚴重影響。國務院七部委聯合調查小組查明,事故是由于作業過程中,作業方沒有按分層注水、定量注水的設計要求,也沒有下埋足夠深的海底表層套管等措施,違反了設計方案和相應的作業審批程序,因此屬于責任事故。
國務院常務會議9月7日提出,要依法追究責任,維護受損各方合法權益和正當要求。我認為,對于康菲石油公司在渤海違規作業造成嚴重海洋生態事故,應該依法追究責任方的刑事責任。
依法追究責任符合公認的國際法和國內法的規定。國際法方面,《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條規定,對領海的“任何故意和嚴重污染行為視為損害沿海國的良好秩序和安全”。第220條規定,沿海國“對在其領海或專屬經濟區內發生的任何違反關于防止、減少和控制船只造成污染的該國按照本公約制定的法律和規章或可適用的國際規則和標準的行為,可提起司法程序。”
國內法方面,我國《礦產資源法》第44條、《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第24條和28條、《領海及毗連區法》第11條和第13條、《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3條及第4條、《環境保護法》第43條和《刑法》第338條和第343條都對相關方面進行了規定。
此外我認為,渤海海域地質油藏特點是構造破碎、斷裂發育、油藏復雜。地下油氣水分布常呈現“忽油忽水、忽深忽淺、忽隱忽現”;斷層分布像久旱的稻田或河灘——布滿像“龜裂紋”的大小斷層和裂隙,不適合掠奪式、破壞性的強化開采方式。
此外,渤海灣是我國近海四大海域生態環境最脆弱的海區,部分地區由于地面沉降,海水入侵十分嚴重。近年來,我國海洋經濟高速發展,沿海地區人口激增和臨港經濟的興起,已經給海岸帶和海域的生態環境造成巨大壓力,解決海洋生態環境問題必將是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因此,渤海灣的生態文明建設應放在第一位,油氣開發必須有控制、有節奏地進行。
因此,建議國家應加快完善海洋法規體系建設,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還要盡快起草我國的《領海及毗連區法》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的實施條例。建議成立“中國渤海管理委員會”,制定統一的渤海管理法規。遵照“陸海統籌”的方針,規劃發展渤海海洋經濟,同時,要協調好環渤海經濟區有關部門和地區之間的分工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