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宏觀稅負的合理性一直是財政理論界和政策部門高度關注的重點和難點問題。《中國財政政策報告》(2009/2010)認為,宏觀稅負是一國稅負的總水平,通常以一定時期(一般為一個財年)的稅收總量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例來表示。
據上述報告介紹,宏觀稅負的高低直接取決于需求(即政府支出)和供給(即居民的負稅能力)。而這兩方面又受到經濟發展水平、政府職能、文化傳統、經濟運行模式等因素的制約。宏觀稅負水平本身存在下限和上限。宏觀稅負的下限是指能夠滿足國家行政職能最低需要的稅收數量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宏觀稅負的上限是指在保證經濟發展具有連續性和社會簡單再生產得以正常運行前提下的稅收規模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最大比重。
社科院財貿所財政研究室主任楊志勇表示,一個國家應該根據自身國情選擇合適的宏觀稅負水平,不存在各國都適用的最優宏觀稅負。
根據《中國財政政策報告》(2010/2011),結合中國的政府收支分類標準以及IMF(2001)的《政府財政統計手冊》,將一般預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預算外收入、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社保繳費收入五大財政收入來源的數據加總計算出全口徑財政收入,2009年我國全口徑財政收入占當年GDP的比重已從1994年的20.4%上升到2009年的32.2%。
“現在有一些看法,稱宏觀稅負偏高或者是宏觀稅負不合理,他們的依據是比較陳舊的一些數據。”楊志勇介紹說,世界各國的整體宏觀稅負從上個世紀80、90年代的30%已經攀升到現在的40%左右。
《中國財政政策報告》(2009/2010)認為,判斷一國宏觀稅負高低,從根本上說,要看稅負對經濟社會發展長期的、綜合的影響。如果隨著稅負從較低水平逐步提高,社會產出水平是相應提高的,在總體上出現了稅負提高、經濟增長、社會進步的局面,那么,這個稅負水平仍然是合理的。我們還可以從另一方面來看待稅負水平的高低。稅收其實就是政府為社會成員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的成本,在經濟學上,對成本高低的判斷,必須要依據所獲得的收益。也就是說,判斷稅負水平的高低要看政府為社會成員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務的范圍、數量和質量。只要政府能夠科學地制定稅收等財政收入政策,并合理地運用財政支出,將稅收對勞動者的負面影響降到最小程度,有效地提供私人無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務,這就是一個合理的宏觀稅負水平。
從以上分析中不難看出,宏觀稅負的高低無量可依。進行研判時一定要密切結合一國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政府職能、社會文化傳動以及稅收征管能力等實際,全面地分析,才能得出相對滿意的結論。
其實,不僅在宏觀稅負高低的評價方面存在爭議,就連宏觀稅負的測算也沒有非常一致的結論。在我國由于政府收入來源多元化,除一般意義的稅收收入外,還包括預算內非稅收入、預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等多種形式。這使得計算口徑不同,宏觀稅負口徑的大小也有所不同。
根據《中國財政政策報告》(2010/2011),2008年中國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為17.3%;社會保障繳費收入占GDP的比重為3.9%;一般預算中非稅收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外收入占GDP的比重約為6.4%,土地毛收入占GDP的比重為3.3%,上述各項合計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為30.9%。如果以土地凈收入占GDP的比重2.1%計算,則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為29.7%。
中國社科院副院長李揚表示,對宏觀稅負,有的說是一般預算占GDP的比重,有的說是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到底政府收入占GDP是20%、30%還是40%,這其中的差距很大。到底什么是以政府權力為依托的收入,研究界有責任弄清這件事。
全國人大預算工作委員會預決算審查室主任夏光也持類似觀點“推進財政體制改革,首先有一個問題,就是要確認什么是政府的財政收入。前段時間在具體的調研過程中,無論是中央部門還是地方,在財政收入方面,確實存在需要厘清的問題。”
《中國財政政策報告》(2010/2011)認為,當前中國宏觀稅負的主要問題是政府收入形式的多樣化、復雜化,與發達國家相比,社會保障繳費收入占GDP的比重相對較低,而各項非稅收入的比重偏高。“十二五”時期,考慮收入分配、老齡化、城鎮化及節能減排等經濟結構調整的要求,在保持當前總體宏觀稅負水平穩定的同時,應著重調整政府收入結構,規范各種非稅收入形式,通過費改稅等措施相應增加稅收收入、社會保障收入占GDP的比重,相應降低其他非稅收入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