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收入分配體制改革逐漸駛入深水區,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主要稅收工具,一直備受矚目。早在今年4月,財政部長謝旭人便撰文指出,將大力推動結合戶籍管理的收入申報、財產登記等社會征信系統建設,推進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
《中國財政政策報告》(2010/2011)認為,“十二五”時期應以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和物業稅,結束財產保有層面的無稅狀態為突破口,構建起適合中國國情的直接稅體系。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劉佐提出,個稅有關改革目標應該在“十二五”時期實現。“個人所得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說了15年還不辦,恐怕有點說不過去。”但他同時表示,個稅改革的難度不容忽視。個稅改革有難度,一般人認為這是納稅人納稅意識不強或者是稅務機關的征管力度不強,“但是我認為最重要的是體制問題。現在個人所得稅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由地方稅務局來征收的,這樣的財政體制和征管體制就決定了個人所得稅要實現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是很困難的。”
他進一步舉例說,比如我在北京國家稅務總局領了一份工資,到上海講課拿了講課費,在廣州出了本書拿了稿費,三地都有所得,三地都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年初我到北京地稅局匯算清繳行不行?不行。北京地稅局說在北京領的工資的所得稅可以進行匯算清繳,但是你在上海講了課,在廣州出的書,是他們多收了你的稅,從我這不能給你匯算清繳。諸如此類,嚴重制約了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制度,但是要解決這個問題,要人大、國務院一起下決心,也需要得到各地的支持,否則很難辦。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平新喬還提出,個人所得稅,不應該只強調勞動所得,還應該關注收入中的資本構成,比如股票收入、房地產收入等。今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表示要鎖定股息紅利所得、二手房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所得幾類重點項目,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以充分發揮稅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調節作用。
劉佐提醒,要正確看待個稅在調節分配等領域的影響。去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為3900億,雖然近幾年每年都有增長,但個稅收入占全部財政稅收的比重也就是6%、7%左右,無論是財政領域,還是調節分配的領域,起的作用都不是特別大。事實上,此前相當一部分專家主張,從中長期來看,為了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的作用,需要進一步提高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的地位。
除了個稅,關于物業稅的討論也很引人關注。此前有專家曾呼吁開征物業稅不能總也沒有一個時間表。
不過,劉佐則認為,在“十二五”期間應積極推進物業稅或房地產稅,但不必過緊和過于樂觀。物業稅或房地產稅是地方稅,“從財政意義上來講,對中央意義不大,對地方來說也不是一筆大錢。地方企圖通過這樣的稅,進行宏觀調控,調節房地產市場、抑制投資,這些說法都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