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門大開,貪官外逃已經成為一個突出問題,要想把他們引渡或移送回來,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不可避免,但“死刑不引渡”乃當今國際社會一公認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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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9日,俄羅斯憲法法院在圣彼得堡宣布,俄羅斯從2010年1月1日起廢除死刑。俄羅斯憲法法院院長佐爾金說:“這不是指繼續暫停實施死刑,而是永遠禁止死刑的實施。”俄羅斯1996年加入歐洲委員會,之后簽署了歐洲關于保護人權的第六號議定書。根據該議定書,從1999年起,俄羅斯暫停執行死刑。資料照片 |
我國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特意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主要是考慮到對一些可能判處死刑的外逃犯,如果我們不承諾在死刑以下判刑,則無法進行國際刑事司法協作。近年,我國在與西班牙、法國等簽署引渡條約時,都從現實出發,認可了“死刑不引渡原則”。
從個案看,我國也是這樣做的,如幾年前我們與美國合作,對方將巨貪余振東遣送回中國,當時中國政府就作出了包括不判其死刑的承諾,后來法院的實際判決也遵守了這一承諾。廈門遠華走私案的首犯賴昌星逃到加拿大后,我國政府在與加方就此案展開刑事司法合作的談判時,也已經承諾:將來賴被遣送回國受審時,中國不判處其死刑。
但問題是,有些貪污犯比起余振東來,數額要少得多,在國內還是被判處死刑,而遠華走私案已經判處了數十名同案犯的死刑,首犯賴昌星卻僅因跑到國外就可以免死,怎么向公眾解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呢?
解決這一矛盾的最好辦法是取消所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那樣不僅有利于實現所有經濟犯罪和貪腐犯罪者的刑罰平等,而且也省去在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中圍繞“死刑不引渡”而引發的煩瑣談判。否則,給人的印象就是貪官誰能跑到國外,誰就可以免死,其負面效應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