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在一定條件限制下,其負面影響不會超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之流轉,但有利于農村地區大規模地集中農地,以產業化的方式運作農業,加快農村地區進入市場經濟的進程。同時,還有利于資金的引進,活化農村的資本多元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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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不宜介入“人肉搜索” 日前,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立法座談會,就《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中引起輿論質疑“禁止人肉搜索”的條款聽取意見。專家提出,“人肉搜索”涉及公民言論自由、隱私權等政治和民事權利,地方性法規不宜對其作出規定。圖為浙江省法制辦有關負責人發言。新華社記者 岳德亮 攝 |
資金短缺與融資困難,是當前阻礙農業規模化經營的主要原因,這其中的核心問題,是法律限制農民以其所擁有的土地權利交換價值以向金融機構進行融資。 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在一定條件限制下,其負面影響不會超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之流轉,但有利于農村地區大規模地集中農地,以產業化的方式運作農業,加快農村地區進入市場經濟的進程。同時,還有利于資金的引進,活化農村的資本多元運作。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物權法未實現的突破
依據現行法律的規定,農村的不動產中明確得為抵押權的范圍十分有限,僅包括:一、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二、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所有權;三、林木所有權。明確被排除在抵押權范圍之外的農村土地的相關權利則有: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相較于法律在農村所禁止抵押的各種權利而言,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適合發揮其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并為多數農民的主要農村土地權利來源;而能否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在廣大的農村里已經成了相當現實的問題。 有關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相關規定,《擔保法》第37條第2項與《物權法》第184條第2項均規定了“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15條亦明確規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事實上,我國在《物權法》制訂的過程中,曾經試圖突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抵押的限制。《物權法》草案第五次審議稿曾經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穩定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實現抵押權的,不得改變承包地的用途。”然而經過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等部門研究后認為,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從全國范圍看,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尚未成熟,因而在《物權法》草案第六次審議槁中刪除此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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