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制度的功能是防范可獲得性風險
在上述三類公共性消費風險中,第一類風險即消費的可獲得性風險在現代社會主要是依靠社會保障制度來防范的。 在沒有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以前,可獲得性消費風險的化解主要有以下途徑:一是家庭,二是家族和鄰里互助,三是慈善,四是商業保險。 但與不斷增大的可獲得性消費風險相比較,上述方式顯得力量不足。更重要的是,可獲得性消費風險漸漸轉化為公共風險,對社會穩定、經濟增長產生越來越大的負面影響。例如我國十多年來國民消費率的不斷下降,導致了內需的萎縮,使宏觀經濟變得脆弱,可持續風險加大。發達國家都曾經歷過消費萎縮所導致的公共危機。在這種情況下,以國家的力量來分擔和防范這類消費風險成為世界上多數國家的選擇。社會保障制度也就應運而生。 社會保障制度一旦建立起來,作為一種工具,其作用的直接指向是消費風險,收斂了公共性消費風險,同時也降低了整個經濟、社會的不確定性,起到了防范其他公共風險的作用。 從公共消費對居民私人消費的影響來看,前者對后者具有“擠入效應”和“對沖效應”。社會保障提供的公共消費,減輕了家庭的負擔,如老人、失業、傷殘等風險成本轉換為公共承擔,這樣就可帶動居民私人消費。無論是在經濟危機時期,還是遭遇個體私人風險的情況,家庭消費都不會因此而急劇萎縮。同時,社會保障提供的公共消費化解了公共性消費風險,對沖了居民對未來預期的不確定性,從而有利于穩定當前的消費行為。“擠入效應”與“對沖效應”綜合產生的效果是穩定社會消費需求,而且對短期消費需求與長期消費需求具有粘合的作用。這同樣有利于收斂經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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