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1999年11月,我國開征了個人利息所得稅。今年“兩會”,27名政協委員提出取消利息稅的提案,認為宏觀經濟形勢已發生變化,征收利息稅已無必要而且觸及中低收入百姓的利益。但也有一些財稅專家認為,利息稅用于轉移支付、支援不發達地區的作用,有“劫富濟貧”性質,又涉及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不應取消或應慎重調整。是去是留還是改?我們采集了網民、專家的一些意見,供大家探討。
利息稅,是去是留還是調
利息稅其實是把“雙刃劍”,既有可能增加即期消費又會降低個人收入。如今利息稅飽受質疑的根源在于低收入者收入低、投資機會少,“劫富濟貧”四個字最惹“眾怒”。但專家表示,如今決定利息稅調整的最大動因正應該是“公平”二字,解決的根本辦法是國家正在進行的個稅改革:調整起征點、設置免稅額,由分類稅制模式轉向個稅申報制。[詳情]
網友熱議:利息稅,是去是留還是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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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存錢是低收入群體的惟一保障,而富人的投資渠道廣泛,因此,利息稅純屬“劫貧濟富”。 ◆
征利息稅應該有個界限,從五萬元或者十萬元起。現在存款都是實名制,難道還不好區分嗎?[詳情]
大家談:并非一個“廢”字可以概括
縱觀利息稅存廢爭論可以看出,利息稅的去向并非簡單一個“廢”字可以概括。利息稅的影響層面,不僅僅停留在個人收入和單一的稅種上,而是與國家個稅改革及宏觀經濟緊密相連。[詳情]
利息稅征收備忘錄
1950年,原政務院曾公布《利息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利息所得稅。最初的稅率定為利息所得的10%,繼而降至5%,1958年取消。 1980年9月10日,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中國首部個人所得稅法,將利息所得列為應稅項目,同時規定儲蓄存款利息為免稅項目。 1992年春,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其中提出“開征利息所得稅”。 1999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發布《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宣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利息稅稅率為20%。 1999年恢復征收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的初衷: 擴大內需,引導居民消費和個人投資;調節個人收入,增加財政收入以解決低收入者的生活保障。 在許多人看來,征收利息稅,無異于降息,取消利息稅,意味鼓勵儲蓄。據計算,如果利息稅稅率為20%,則相當于一年期儲蓄存款減息0.8個百分點。 利息稅屬于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