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是國家的重大戰略,其著力點是打造我國新時代對外開放的重要門戶,在高水平開放中不斷增強區域影響力、輻射力。實現這一重大戰略目標,既是國家的重大戰略需求,也是海南的歷史責任。
當前,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正處于歷史關鍵節點。要積極促進中國與東盟全面戰略合作,為打造引領我國新時代對外開放的重要門戶奠定具有決定意義的基礎,要在“一線”放開的核心政策落地中構建與戰略定位相適應的海南自由貿易港現代化產業體系,并逐步完善“二線”管住、管好的軟硬件條件。實現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戰略目標,關鍵在于形成中央部委與海南的合力,并建立高效的“合力”機制。對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合力加緊推進核心政策落地
盡快實現“五大自由便利+數據安全有序流動”政策的重要突破,及早謀劃、積極推進金融、數字等領域自主開放,率先推進面向東盟的投資、貿易、人才、教育、海洋等領域單邊開放,打造我國有序擴大自主開放和單邊開放的新前沿。由此,明顯增強企業預期和島內居民信心。
當前,推進核心政策落地主要面臨以下難題:一是既定的部分政策尚未真正落地。例如,島內居民購買進境免稅商品正面清單尚未出臺;二是已落地政策仍具有較大優化空間。例如,加工增值30%貨物內銷免關稅政策面臨著拓展計算范圍、優化增值比例要求、明確微小加工技術性標準等任務;三是部分核心政策的制度安排亟需明確。例如,“兩個15%”所得稅政策僅以優惠政策的方式延續至2027年,而簡稅制改革尚未明確時間,且受制于“183天”的要求,使得政策優勢減弱。
為此建議,以加快加緊核心政策落地為主題,形成“十五五”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重要突破。
一是建立核心政策加快落地的督導機制。開展以打造重要門戶為目標、以核心政策落地為重點的督導,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以下簡稱“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階段性安排,開展量化考核評估,提升督導效率;建立政策反饋機制,及時反饋核心政策落地的制度性障礙與優化改進措施。
二是建立核心政策落地備案制。例如,對《總體方案》已明確且具體化的政策,經海南省向中央主管部門備案后,即可實施。對《總體方案》中明確方向但尚未細化的政策,支持海南省在上位法的基本原則前提下,進一步細化和具體化,并經備案后在全島實施。
三是盡快出臺以企業需求為導向合力推動重點核心政策落地的具體舉措。第一,明顯提升以金融、數據為重點的“一線”開放政策落地成效。金融和數據開放度是國內外企業關注的重點。為吸引國內外服務貿易企業在海南布局和開拓,應加快建立與企業需求相適應的跨境資金流動自由便利和數據跨境流動安全有序的制度體系。第二,加緊推進以加工增值30%貨物內銷免關稅為重點的“二線”政策優化。盡快實現島內企業加工增值完全累積;將在海南的生產性服務投入納入增值計算范圍;與產業發展需求相適應,制定實施15%至30%的差異化增值比例;在海南率先全面實施RCEP(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原產地完全累積規則等。此外,以高度便利為原則推進內地貨物進島退稅政策具體化、便利化。第三,加緊推進以稅收為重點的普惠政策落地。建議2025年內盡早出臺島內居民購買進境免稅商品正面清單;拓展已實施的三張“零關稅”清單覆蓋范圍,推進“零關稅”政策向負面清單過渡;將低稅率政策的適用條件由實際稅負超過15%修改為稅率超過15%;考慮將在東盟國家的工作時間計入海南工作時間,便利企業“走出去”。
合力加快實現制度型開放的重要突破
主動對標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等國際高水平經貿規則,加快打造制度型開放新高地,是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重大任務。
從實際看,海南自由貿易港制度型開放需要盡快實現實質性突破。一是服務貿易等開放政策與制度安排已不具備明顯優勢。例如,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共70項,于2021年實施;2024年3月,自由貿易試驗區版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發布,限制措施為68項;二是受制于邊境后壁壘,部分開放制度紅利有待充分釋放。例如,“非禁即入”是自由貿易港的基本做法,目前海南僅在6項領域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絕大部分市場準入事項仍然需要許可和審批;三是在某些已具備條件的領域尚未形成引領全國制度型開放的實踐案例。
海南自由貿易港要致力于對標世界最高水平的開放形態,加快實現制度型開放的重要突破,著力推進規則規制管理標準對接,并以制度集成創新的重要突破形成制度型開放的重要環境。為此建議:
一是盡快出臺10項左右的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并形成“準入即準營”的服務貿易境內規制。需要得到相關部委支持,并盡快落地。
二是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作為中國-東盟自貿區3.0版的先行試驗區。重點開展中國與東盟間的市場管理對接、標準轉換、人才互認等方面的探索,并在促進貨物貿易、服務貿易、雙向投資中發揮重要樞紐作用。
三是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全面實施我國在《中歐全面投資協定》(中歐CAI)中的開放承諾。主動實施我國在中歐CAI中的負面清單承諾,形成服務業高水平開放的示范。
四是支持將2026年APEC峰會落戶海南。綜合看,2026年APEC峰會選擇在海南舉辦,能凸顯自由貿易與開放合作主題,特點突出、條件具備、時機最佳。建議確定海南為2026年APEC峰會舉辦地,并支持海南盡快提升國際化的軟硬件基礎設施水平。
合力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
截至目前,海南已制定40余項自由貿易港法規。但總體看,仍然需要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要求,加快建立高質量的地方性法規體系,更好體現國家立法的基本要求。
主要表現:一是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部分既定任務尚未實現實質性突破。例如,第六條第二款“建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第八條第二款“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行政區劃改革創新”等尚未有實質性突破;二是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制定權有待進一步明確。特別是“貿易、投資及相關管理活動”的領域范圍需要盡快確定技術性標準;三是要進一步提升地方立法效率和專業性。例如,2024年底頒布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郵輪管理若干規定》提出“從事海上游業務的,中資(境內資本)出資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一”,這很難吸引境外海上游經營主體落戶海南。
為此建議,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為依據,盡快推進制度集成創新的重要突破。
一是以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為依據推進行政區劃體制創新。2024年,海南單位土地產出的GDP僅相當于廣東的29.1%、香港的0.95%、新加坡的0.42%。初步估算,若海南單位土地產出的GDP達到廣東的50%,其GDP將達到1.4萬億元;若達到香港的5%,其GDP將達到4.2萬億元。建議以提升資源利用效率為重點推進行政區劃調整,加快形成“全島一個大城市”的統一布局。
二是以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為依據推進行政管理體制創新。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要求,加快建立與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高效、專業的行政管理體制。
三是以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為依據推進立法、司法體制創新。著眼于形成重要門戶的法治保障需求,加快打造一支專業、高效的立法團隊;推進立法機制創新,借鑒新加坡經驗,善于將國際公約、國際示范性條款、高標準經貿規則條款轉化為地方性法規。同時,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法律特區。
四是年內開展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實施進展及成效評估。特別是強化對使用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制定權成效及立法質量的評估,并及時指導海南省立法機構的立法工作。
2025年,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在即,需要在相關部委的大力參與和支持下,合力形成加緊推進核心政策落地的新局面。尤其是在新形勢下,將海南自由貿易港打造成為我國對外開放的重要門戶,更需要中央統一協調,形成上下合力。為此,建議成立中央層面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領導機構,在中央統籌下,強化對部委間、部委與海南省間、省際間的協調以及相關重大改革事項的統籌部署。
(作者系海南自由貿易港研究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