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以下簡稱“《自貿區仲裁規則》”)今晨在上海發布。
上海自貿區的制度創新,集中在促進投資貿易便利、監管高效便捷和法制環境規范這三個方面。商事仲裁制度,是自貿區法制環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自貿區仲裁規則》,是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為公正、專業、高效地解決涉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的,由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第二屆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
《自貿區仲裁規則》共10章85條,吸納和完善了諸多國際商事仲裁的先進制度,如完善了“臨時措施”并增設了“緊急仲裁庭”制度;突破了當事人選定仲裁員的“名冊制”限制,確立了仲裁員開放名冊制;細化了“案件合并”、“其他協議方加入仲裁程序”及“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等制度;通過設立仲裁庭組成前的調解員調解程序進一步完善了“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制度;進一步強化了仲裁中的證據制度等;納入了“友好仲裁”制度,增設了“小額爭議程序”,降低了相應的仲裁收費。
其中,臨時措施制度的完善,緊密結合了2012年修訂的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仲裁前財產保全、行為保全以及證據保全的內容,更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特別是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
作為臨時措施的配套制度,緊急仲裁制度的設立,使《自貿區仲裁規則》具有更廣泛的適應性,有利于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在仲裁庭有權作出臨時措施決定的國家開拓仲裁市場,對當事人更具吸引力。
《自貿區仲裁規則》還確定了更為開放的仲裁員選定方式,既體現了仲裁員名冊制對當事人選擇的參考和輔助作用,同時又不會對當事人的選擇權利造成過多的限制,滿足當事人更為廣泛多元的選定仲裁員的需求。對于當事人選擇仲裁員名冊之外的人擔任仲裁員,規則還設定了特定機制,確保仲裁員資格上符合我國《仲裁法》的要求。
合并仲裁制度的完善,以及“其他協議方加入仲裁程序”、“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設立,在仲裁實踐中便于有效解決關聯案件,保持裁決的一致性,有利于一攬子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實現案結事了和減少訟累的目的。
在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制度設計中,增加了仲裁庭組成前由調解員進行調解的內容,滿足了當事人在仲裁庭審理案件前的調解需要,也可以減少調解過程對于仲裁員進行案件實體審理的不必要的影響,是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制度創新,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更為全面的爭議解決服務。
設置小額爭議程序,可以充分發揮仲裁高效快捷的優勢,進一步加速小額案件的快速解決,通過降低收費減輕小額案件當事人的負擔,推進了仲裁程序對高效、靈活、低成本的核心價值的追求。
明確引入了友好仲裁制度,豐富了我國仲裁實踐,與國際通行做法相接軌。
上述內容充分借鑒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以及國際主流仲裁機構的最新成果,條款內容參考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2010
年修訂)、《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規則》(2012 年修訂)、《國際商會仲裁規則》(2012
年修訂)、《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2013年修訂)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2013年修訂)等仲裁規則的相關規定。
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在《自貿區仲裁規則》制定過程中,充分尊重境內外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賦予仲裁庭更多程序管理權和決定權的同時,讓當事人擁有充分的程序選擇權和自主權,與國際通行規則相接軌,是境內外開放程度、靈活程度最高的國際化的仲裁規則之一,能為境內外當事人提供更為公正、專業、便捷、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務。
《自貿區仲裁規則》是自貿區爭議解決制度創新及法律保障的重要制度性成果,是構建自貿區以及上海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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