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狠抓落實,將中小投資者保護貫穿監管始終
出臺一個好文件不容易,貫徹落實好就更不容易,關鍵要狠抓落實。
(一)以中小投資者需求和權益保護為導向,全面梳理部門規章制度
要抓住落實《意見》的契機,結合行政許可的清理工作,對證監會系統現行的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內部工作指引等進行全面清理。對照《意見》的要求,進行修改、補充、整合、完善。在證券期貨市場改革發展和監管工作的各環節、各方面,都要全面嵌入中小投資者保護的具體要求。要大力推動證券期貨交易所、有關協會和相關會管單位,結合各自的職能和特點,相應修改完善自律規則、業務規則和服務流程,進一步做好中小投資者保護工作。
(二)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適當性管理是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的第一道保護。目前國際上沒有對中小投資者做專門的定義,對投資者的劃分主要是出于分類監管和市場分類風險管理的需要。我國投資者結構呈現多元化,客觀上出現了多種分類,在一些領域、一些產品已經有適當性管理,但標準不統一且比較分散。如何針對復雜的投資者構成進行科學的分類管理,建立統一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是當前的一項緊迫工作。
美國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很大程度上與注冊豁免關聯。以針對證券發行豁免問題的“認可投資者”為例,根據美國1933年證券法下的D條例規定,發行人向“認可投資者”定向發行,無論人數多少,都可以豁免注冊,不承擔信息披露義務。發行人不得向其他中小投資者發行,否則將承擔責任。八類認可投資者的評判標準保持動態調整。
我國資本市場實行合格投資者管理的時間不長,標準門檻差異大,相關配套考慮不夠。應當認真總結經驗,建立規范的投資者分類標準,并建立統一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范,將適合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適當的投資者。同時,明確市場經營服務機構的適當性管理責任,健全各類自律規則的要求。
(三)優化投資回報機制,提升投資價值
獲得投資回報是中小投資者參與投資的正當權利。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占凈利潤比例大體25%,顯著低于成熟市場的40%,平均年化股息率低于2%。針對當前資本市場綜合回報低、回報方式單一、回報意識不強,《意見》提出了優化回報機制的系統性制度安排,要求建立現金分紅、股份回購、以股代息等綜合回報體系,全面優化投資回報環境。督促上市公司及中介服務機構牢固樹立回報股東的意識,改變整體回報低和分配制度不規范不透明的狀況。
要督促公司修改章程,強化分紅承諾和披露,發揮誠信監管系統的作用。全面落實IPO、再融資和并購重組中的股權攤薄和承諾要求。形成落實公司在股價低于每股凈資產時回購股份的監管安排。完善各項審核與信息披露制度,落實對現金分紅回報穩定公司的監管扶持政策措施。發揮基金等專業機構參與公司治理、改善投資者回報的作用。大力發展定期支付、絕對收益類產品,支持貨幣基金創新。進一步發揮托管人作用,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分紅承諾。
(四)保障投資者參與權和知情權,便利中小投資者行權
《意見》提出了便利投資者行權的一系列“組合拳”安排,對全面落實投資者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升公司治理,將形成有力支持。要全面評估完善證券發行、公司持續經營、并購重組以及各類產品的信息披露標準,制定并實施自愿性和簡明化信息披露規則,提升信息披露質量和細化披露、承諾責任。圍繞再融資、并購重組、股東權益變動等對投資者權益敏感的事項,細化披露和追責的標準和監管措施。建立統一的信息披露平臺,便利中小投資者獲取信息,并及時曝光異常披露和失信行為。對異常信息、衍生信息、承諾事項、股價異動及市場關切的事項,加強事中監測檢查,實時作出監管反應。推動公募基金統一賬戶體系建設,方便投資者查詢。
盡快出臺實施中小股東單獨計票、全面網絡投票、推行累積投票制和征集投票權的統一監管要求。制定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第三方見證的規范指引。制定中小投資者提出罷免董事提案的規范程序。健全公司利益沖突回避機制的要求。加大公司治理責任,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董事、高管義務,強化對股東會、董事會及公司重大決策事項的程序合規性監管和公告義務。依托行業基礎平臺建設,為基金持有人投票表決提供設施支持。
(五)強化中小投資者賠償救助,積極推動權益維護
要致力于構建和諧的投資者關系,建立各類權益糾紛解決機制。支持市場主體開展糾紛和解與專業調解,支持公益訴訟、風險代理等服務。建立統一明確的投訴處理規范要求,督促市場經營主體承擔投訴處理的首要責任,健全客戶投訴與糾紛處理機制。重視發揮自律組織作用,為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提供專業服務、咨詢和救濟援助。完善證券、基金、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制度,推動建立上市公司違規風險準備金,研究建立證券發行保薦質保金制度,鼓勵推行中介機構職業保險以及退市保險,全面提升執業規范水平和責任意識。
健全督促侵權行為人主動賠償投資者制度,推動建立監管機構責令購回制度和承諾違約強制履行制度。嚴格查處各種形式的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打擊各類侵權行為。加快完善誠信數據庫建設。建立違法案件舉報制度。制定實施行政和解試點方案。
(六)強化中小投資者教育和完善保護組織體系,建立長效工作機制
要制定投資者教育總體規劃,加大對中小投資者教育力度,普及投資知識,開展警示宣傳,幫助他們提高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經常告誡他們不要聽信流言,不要盲目跟風,不要炒新、炒小、炒差。督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將投資者教育納入開戶、交易、營銷及客戶服務等各個環節。
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是一項長期任務和系統工程,要統籌協調,充分調動各方資源和力量,形成保護合力,加快形成法律保護、監管保護、自律保護、市場保護、自我保護的綜合體系。要加強與國務院相關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溝通和信息共享,共同推進維護投資者權益。依托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打擊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兩個部際聯席會議機制,探索建立中小投資者權益維護的綜合溝通協調機制。完善有利于中小投資者行權、維權和救濟服務的環境,推動相關各方加大資源投入。加強投資者保護的國際交流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