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信詳解
舉報材料透露的“秘密”
記者收到的舉報材料中,有兩張表極為關鍵:其中一張為截至2012年10月31日的發貨明細表,另一張為《新華東大區未達終端客戶明細表》。記者在華東三省市的暗訪和調查結果顯示,舉報材料提供的信息均可以部分或完全得到印證。
通過對上述兩張表的梳理與分析,可以看出中聯重科銷售的“秘密”:
其一,記者統計材料中的A/B/C類銷售數據發現,截至10月31日,2012年中聯重科新華東大區銷售27.29億元,較2011年同期增長23.58%,略高于中聯重科上半年及前三季度20.59%及17.77%的增長率。但是,中聯重科華東大區中存在巨額的B/C類銷售,金額達5.38億元,絕大部分B、C類銷售產品未交付客戶,回款率極低,僅為0.21%。如果剔除B、C類銷售額,2012年前三季度中聯重科華東大區銷售額為21.91億元,較2011年同期減少0.8%。
其二,B/C類銷售波峰與財報時點高度吻合。
從上述兩張表中反映的各月銷售趨勢看,2012年3月及5月為B/C類銷售波峰,與季報及年報時點高度吻合。特別是各季度的最后幾天,銷量會大增,其中5月達3.8億元,超過正常銷售額。全年的銷售趨勢圖與C類銷售高度相關,華東大區的銷售趨勢基本取決于C類銷售的變化。
其三,中聯重科涉嫌虛假銷售的主要手段與舉報人透露的“發貨-退貨”、“發貨-退貨-再發貨”等兩種方式相吻合,B/C類銷售中以C類為主,占比72.67%。
記者調查中,發現了多個案例與上述方式吻合:比如前文提到的,2012年3月29日中聯重科向浙江建機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發貨11臺泵車,3月30日,中聯重科再次向該公司發貨2臺泵車,3月31日又發貨7臺泵車。這家公司在一季度末的最后3天集中購買了20臺泵車,然后又一臺臺地退掉。
其四,中聯重科涉嫌虛假銷售的產品主要為毛利率較高的泵車。表格數據顯示,B/C類泵車銷售達5.02億元,占B/C總銷售的93.23%。
其五,B/C類主要銷售方式為分期銷售。
記者統計發現,中聯重科B/C類分期銷售額為5.08億元,占B/C總銷售額的94.34%;B/C類銷售占分期銷售比例的33.86%,其中C類銷售產品未送達客戶的金額高達總額的93%,未送達終端客戶的產品基本上為泵車,B/C類銷售占泵車未送達客戶的97%,交付率極低。有業內人士指出,由于分期付款銷售不同于融資或按揭銷售,不需要銀行等第三方的介入,所以銷售造假的可能性更高。
其六,B/C類客戶選取的集中度較高。
基于兩張表的研究,記者發現,華東大區前十大客戶共銷售4.65億元,占總銷售額的17%。其中,C類銷售3.26億元、B類銷售0.39億元,B、C類銷售占十大客戶銷售額的比例高達78%。
其七,付款條件多次延展,合同多次更改。
2012年1月28日,中聯重科銷售給“杭州格勝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的一臺編號為H016139211036的泵車“合同成交條件”欄內記錄為“發貨前付首付款20萬元(即每臺設備付款2萬元),設備一律停于我司杭州服務保障中心,每臺設備需在付齊20%的貨款后方可使用,可分批分次付齊20%的貨款,余款80%自付齊首付款的次月開始在24個月內按月分期付款,即每月30日之前支付貨款,直至付清。”2012年6月27日備注合同更改,整單將首付及分期款付款日期相應延至2012年9月開始。2012年9月20日備注合同更改,整單將首付及分期款付款日期相應延至2012年12月31日開始!
有業內人士分析,此單為典型的虛假銷售,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首付款不足(在整個表格中甚至個別訂單為“零首付”);二是設備停在“杭州保障中心”,設備控制權并未真正實現轉移;三是合同更改了兩次,每次更改都是對前次合同的否定,表明前次合同本身就是無效的虛假合同;四是最后一次合同延到12月31日付款,如果12月31日沒有收到首付貨款,就證明該訂單在2012年不能確認任何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