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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稿84頁第二段)
在最初幾年,歐佩克事實(shí)上只取得了兩個(gè)成就,它使各石油公司不敢輕易地單方面采取重大步驟。再就是各石油公司不敢再降低標(biāo)價(jià)。除此之外,許多理由使歐佩克在最初的10年里沒有多少建樹。除伊朗外,所有成員國的地下石油儲(chǔ)備都通過合同屬于特許權(quán)所有人——即各石油公司,因而限制了這些國家的控制能力。再者,世界石油市場供過于求,石油出口國彼此都是競爭者;他們必須考慮占有市場,以維持收入。因此,他們并不敢疏遠(yuǎn)他們賴以走向市場的石油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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