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市場,是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以及與之相關的各種金融活動和交易的總稱,由于二氧化碳在其中占據絕對地位而得名。這一市場既包括排放權交易市場,也包括那些開發可產生額外排放權(各種減排單位)的項目的交易,以及與排放權相關的各種衍生產品交易。 隨著《京都議定書》的實施,國際碳交易市場迅速發展,并日益成為推動低碳經濟發展最為重要的機制。
氣候變暖與碳交易市場的興起
碳交易產生的源頭,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以下簡稱《框架公約》)和1997年的《京都協議書》(Kyoto
Protocol)。 為了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的威脅,1992年6月,150多個國家制定了《框架公約》,設定205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減少50%的目標,1997年12月有關國家通過了《京都議定書》作為《框架公約》的補充條款,成為具體的實施綱領。《京都議定書》設定了發達國家(《框架公約》附錄1中所列國家)在既定時期(20082012年)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要求實現2012年底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較1990年的水平降低5.2%,此外,《京都議定書》還規定了各國所需達到的具體目標,即歐盟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和加拿大分別削減6%。 《京都議定書》規定了三種補充性的市場機制,來降低各國實現減排目標的成本。這三種市場機制包括:國際排放權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T(0.77,0.00,0.00%))、聯合實施機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以及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IET是指附錄1國家之間針對配額排放單位(Assigned Amount
Units,AAUs)的交易。在《京都議定書》實施期初,各國將分配到既定的AAUs指標,之后,可以按照自身的排放情況,來決定購入或賣出該指標。 JI主要涉及《框架公約》附錄1國家之間的減排單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s)交易。而產生這種減排單位的方法主要有:建立低于低于標準排放量的項目(如采用低排放的技術);發展能吸收溫室氣體的項目(如植樹造林);等等。 CDM與JI機制相似,只是其涉及是附錄1國家和非附錄1國家(發展中國家)之間的交易。在這一機制下,發達國家可以通過向發展中國家進行項目投資,或直接購買的方式,來獲得核證減排單位(Certificat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 《京都議定書》所列出的這三種市場機制,使溫室氣體減排量成為可以交易的無形商品,為碳交易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基礎。締約國可以根據自身需要來調整所面臨的排放約束。當排放限額可能對經濟發展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或成本過高時,可以通過買入排放權(向另一個國家買入AAUs或ERUs,和向發展中國家購買CERs)來緩解約束或降低減排的直接成本。
碳排放權的價格與國際碳交易市場體系
《京都議定書》頒行之后,一些國家、企業以及國際組織為其最終實施開始了一系列的準備工作,并建立起了一系列的碳交易平臺,其中,歐盟所取得的進展尤為突出。2005年1月,歐盟正式啟動了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以下簡稱‘EU
ETS’)。該體系由歐盟和成員國政府設置并分配排放配額(歐洲排放單位,EUAs)。所有受排放管制的企業,在得到分配的排放配額后,可根據需要進行配額買賣。如果實際排放水平超過其持有的排放配額,企業將會受到處罰。 此外,歐盟還允許受管制的企業通過使用CDM機制的核證減排單位和JI機制的減排單位來達到管制要求。EU
ETS幾乎完整地復制了《京都議定書》所規定交易機制,但與后者以國家為約束對象不同,EU
ETS的管制對象是工業企業,交易也主要是私人企業(包括金融機構)之間的排放配額的轉讓。 除EU
ETS外,在其他一些國家也存在類似的交易平臺(如美國的地區間溫室氣體動議,RGGI),此外,還有一些基于企業自愿組織的交易平臺(如芝加哥氣候交易所等)。所有這些平臺,構成了目前的國際碳交易體系。 按照交易原理來劃分,可以把目前的國際碳交易市場體系劃分為基于配額的市場(Allowance-based
Markets)和基于項目的市場(Project-based Markets)兩類。 基于配額的市場的原理為限量-交易(Cap and
trade),即由管理者制定總的排放配額,并在參與者間進行分配,參與者根據自身的需要來進行排放配額的買賣。《京都議定書》設定的IET、EU
ETS和一些自愿交易機制均屬于這類市場。 基于項目的市場(Project-based Markets)的原理為基準-交易(Baseline and
trade)。在這類交易下,低于基準排放水平的項目或碳吸收項目,在經過認證后可獲得減排單位(如《京都議定書中》的ERUs和CERs)。受排放配額限制的國家或企業,可以通過購買這種減排單位來調整其所面臨的排放約束,這類交易主要涉及到具體項目的開發(包括CDM和JI機制下的交易)。這兩類市場為排放權交易提供了最基本的框架,以此為基礎,相關的原生產品(碳排放權)和衍生產品交易也隨之發展起來。 基于配額的市場具有排放權價值發現的基礎功能。配額交易市場決定著碳排放權的價值。配額多少以及懲罰力度的大小,影響著碳排放權價值的高低。當然,由政府管制所產生的約束要比市場自身產生的約束要更為嚴格,因此,受管制的配額市場上的排放權價格會更高,而交易規模也會遠遠大于自愿交易市場。 配額交易創造出了碳排放權的交易價格,當這種交易價格高于各種減排單位(包括CERs、ERs和VERs)的價格時,配額交易市場的參與者就會愿意在二級市場上購入已發行的減排單位或參與CDM和JI交易,來進行套利或滿足監管需要。這種價差越大,投資者的收益空間越大,對各種減排單位的需求量也會增強,這會進一步促進新技術項目的開發和應用。
中國占據了絕對的比重
作為新興的金融市場,碳交易市場在近幾年發展迅猛。根據世界銀行的數據,2005年國際碳金融市場交易總額為100億美元左右,到2008年已達到1260億美元,4年時間里,增長超過10倍。其中,基于配額的交易規模遠大于基于項目的交易。 2008年,基于配額的市場交易額為920億美元,占全部碳金融交易總額的74%左右;基于項目的交易成交金額為72億美元。此外,以CDM為基礎,從事CERs現貨、遠期和期貨交易的二級交易市場發展迅速,2008年,該市場的交易金額為260億美元,是2007年的5倍,占全部碳交易總額的21%。 1。基于配額的市場 2008年《京都議定書》進入實施期,IET市場開始正式投入運行,全年成交金額為2.1億美元;另一個以政府管制為基礎的配額交易機制RGGI也在2008年開始運行,全年成交金額為2.4億美元。此外,由參與者自愿成立的配額交易機制(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和新南威爾士交易所)的交易額分別為3.09億美元和1.83億美元。 2。基于項目的市場 原始CDM市場(該市場交易的對象為Primary
CERs,也被簡稱為pCERs)交易額為65億美元,占全部基于項目的交易的90%,發生于發達國家之間的JI項目交易金額為2.9億美元,此外,自愿市場的項目交易額為3.97億美元。 從其供需結構看,歐洲是主要的需求方,這主要與歐盟的嚴格配額管理有關。在2008年的成交額中,歐洲購買者所占據的市場份額超過了80%,其中90%由私人部門購買。 在原始CDM市場的賣方市場上,中國占據了絕對的比重。在2002-2008年期間,中國占所有簽約CDM交易額的66%。而在2008年中,中國的市場份額占到了84%,遠遠超過了其他發展中國家。與CDM市場相關的各種技術開發與金融活動,也相應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并成為近年來中國經濟發展中的一個亮點所在。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