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煤、電價格輪番上漲,6月19日起至年底,市政府對全市發電用煤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昨日(7月28日),鄭州市政府又發布通告,對全市發電用煤價格實行最高限價。
發電用煤實行最高限價
鄭州市煤炭生產企業供發電用煤,包括重點合同電煤和非重點合同電煤,其出礦價(車板價)均以今年6月19日實際結算價格為最高限價;當日沒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實際結算價格作為最高限價。臨時價格干預期間,煤炭生產企業供發電用煤出礦價(車板價)一律不得超過最高限價。
煤炭供需雙方已簽訂合同的,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和價格履行電煤合同。禁止將重點合同煤轉為市場煤銷售。煤炭運輸等流通企業要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價或價外加價。
哄抬物價最高罰50萬
凡煤炭生產經營企業借機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居奇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物價的,推動價格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倍以下罰款;凡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凡煤炭生產經營企業不執行最高限價,或者有不執行法定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