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天津頻道7月27日電 即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天津市將按照國家發改委有關規定和通知,實行電煤價格臨時干預措施,同時將重點查處煤炭經營企業違反政府限價、擅自提高價格、通過降低煤質、以次充好、變更重點合同屬性等手段變相漲價、中間環節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
按照國家規定,天津港和集散地動力煤平倉價格不得超過今年6月19日價格水平,即動力煤最高平倉價格(5500大卡,含稅)每噸840元,以5500大卡為基礎,熱值每增加或減少100大卡,每噸價格提高或降低16元。
按照國家規定,煤炭生產經營企業原則上不得在港口變更重點合同收貨人,不得將重點合同電煤交給關聯銷售公司進行銷售,轉變為市場電煤或其他用煤。國家發改委將組織有關單位按價格、熱值、數量統計重點合同兌現率,對未按合同約定執行的,依據合同未兌現煤量比例,相應削減其次年重點合同運力計劃,并按價格違法所得收繳相應差價款。
天津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加強電煤價格檢查,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條例》規定,重點查處煤炭經營企業違反政府限價、擅自提高價格的行為;通過降低煤質、以次充好、變更重點合同屬性等手段變相漲價的行為;中間環節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的行為。對查處的典型案例,將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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