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6月19日發改委下發電煤限價令一月有余,電煤價格反而上漲22%。7月24日,針對電煤價格不斷攀升的勢頭,發改委下發煤炭限價二道金牌,明確要求秦皇島港、天津港、唐山港等港口動力煤平倉價格,不得超過6月19日價格水平。對于發改委再次限價,浙江能源集團某負責人表示,“不敢寄予太大希望”。他認為,限價令并沒有疏導,反而加劇電煤的矛盾,而未來的煤炭價格仍然會繼續上漲。(《新京報》7月25日)
限價令沒有平抑電煤的價格,反而加劇了電煤的矛盾,這顯然有悖于發改委的初衷。發改委第一道限價令出臺后,電煤價格仍然上漲超過22%,說明發改委的限價令根本沒能遏制住電煤價格的上漲。作為限價令的發布者,發改委應該保證自己的限價令落到實處。因此,發改委應該找出限價令未能執行的原因,并加以督促、落實,保證限價令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但是,發改委對第一次限價令的“失效”似乎并不怎么在意,不是去分析限價令受阻的原因,采取對策,而是又出臺了一個限價令,聽起來讓人感到好笑。無法兌現的“限價令”只是一紙“空頭支票”,就是下發一百道限價令,其效果也等于是零,難以遏制電煤的上漲。 發改委第一次限價令之所以失效,一個原因是國有大礦的出廠價雖受到嚴格控制,但一些未受監管的小煤礦的價格卻水漲船高,導致電煤價格突破了發改委的限價底線。而流通環節的價格,大煤炭企業根本無法控制,這就讓發改委的限價令打了很大折扣,直至完全失效。可見,限價令不應僅僅針對國有大礦,還包括那些未受監管的小煤礦;限價令也不應僅僅針對煤礦企業,對流通環節以及銷售終端,價格都應該予以明確。遺憾的是發改委是“顧頭不顧尾”,只對煤炭源頭進行價格干預,不對中間及終端環節進行監管,直接導致了限價令的失敗。 今年以來,我國接連發生南方雪災和汶川地震兩場災難,受其影響,給煤炭生產、交通運輸都帶來了嚴重的影響,導致電企用煤吃緊,加劇了我國今夏的電力缺口。為了保證電企生產用煤,發改委要求一些煤礦復產,并針對電煤下發了限價令。而在發改委下發限價令之前,一些省份就對煤炭價格進行了臨時干預,山東省政府在今年6月出臺干預煤價措施,要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增加供應,同時要求所供電煤在6月價格基礎上每噸下調10元。湖南省規定已簽訂長期供貨合同并明確了電煤交易價格的,在合同價格之外每噸征收了35元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就不得再以任何名義加價。對未簽訂長期供貨合同電煤、煤炭生產經營的企業,在今年5月19日前與省電網統調火電企業結算價格的基礎上,除按省政府規定價外加收每噸35元煤炭價格的調節基金外,不得提價。而另一煤炭大省陜西省也表示要求電煤不漲價。這些省份對煤炭價格的干預,讓發電企業吃了一顆“定心丸”。但是,電煤從煤礦到發電企業,還要經過運輸等環節,雖然煤礦執行了限價令,但是,到了發電企業那里,價格卻又發生了變化。發改委的限價令就這樣被“改寫”。 筆者以為,一個政策的出臺,不僅要有良好的愿望,還要在執行過程中進行嚴格監督,保證其執行,否則,一切只能變成空談,政策的效力和嚴肅性就會大打折扣,政府的威信也會受到影響。對于發改委的第二道限價令,筆者不以為然。既然第一道限價令未能起到限價的作用,那么,第二道限價令還能有多大效果?發改委的當務之急,是嚴格落實第一道限價令施行,如果第一道限價令存在政策漏洞,應該進行補充彌補,對于違反政策的,進行監督處罰,確保限價令的效果,而不是急著再去下發又一道所謂的限價令,因為無法兌現的“限價令”只是一紙“空頭支票”而已,不會起到任何震懾作用,請發改委三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