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電企業因電煤價格一路上漲在大面積虧損中掙扎時,6月1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終于出臺電價調整方案,自7月1日起將全國銷售電價平均每千瓦時提高2.5分錢。同時,對煤價采取了臨時價格干預措施,自即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全國煤炭生產企業供發電用煤的出礦價,不得超過2008年6月19日實際結算價格。
助電企消化電煤上漲成本近50元
國內一家大型獨立發電集團分管燃料的副總經理昨晚在接受上海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上述措施可以消化電力企業電煤價格每噸上漲近50元增加的成本。
該副總經理建議,由于電煤漲幅過高,19日秦皇島電煤平倉價已經超過900元/噸,因此電價漲幅以后可以進一步調高,以緩解電企壓力。
對于漲電價的原因,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解釋,近兩年電力企業成本增加因素較多。一是電煤價格持續大幅攀升。據中電聯和煤炭運銷協會統計,2007年全國發電用煤平均每噸提高25元,今年以來,又連續兩輪上漲近60元,兩年累計每噸上漲80多元;二是電廠脫硫成本增加;三是“十一五”期間為提高電網輸配送能力,電網企業每年增加投資3000億元左右,增加了還本付息的負擔。
居民和農業用電價格不上調
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次電價調整,全國銷售電價平均每千瓦時提高2.5分錢,平均漲幅4.7%。其中對居民生活用電和農業生產、化肥生產用電價格未作調整。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為支持地震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對四川、陜西、甘肅省受災嚴重的縣(市)電價不作調整。
同時,還對電網銷售電價結構進行了調整,主要包括:一是全面推行城鄉用電同價。目前尚有個別地區未實現城鄉居民用電同價,少數地區未實現城鄉各類用電同價;二是推進工商業用電同價。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第三產業發展的意見,適當降低商業電價水平,逐步將現行非普工業、非居民照明、商業電價歸并為工商業電價,并在此基礎上執行峰、谷電價等需求側電價管理制度;三是適當調整電價結構。進一步拉大各電壓等級差價,并對實行兩部制電價的用戶,適當提高基本電價在電價總水平中的比重。
不會對CPI產生直接影響
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總體來看,這次電價調整對物價總水平的影響不大。這次居民生活用電價格沒有調整,不會對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產生直接影響。糧食價格變化對物價總水平影響至關重要。農業和化肥生產電價不調整,有利于穩定糧價,進而穩定農業生產,減緩物價總水平上漲的壓力。工商企業用電價格調整后,對物價總水平影響有限。
對于煤炭臨時限價,發改委表示,期間煤炭生產企業供發電用煤出礦價(車板價)一律不得超過最高限價。為穩定非重點合同電煤的市場銷售價格,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采取限定差價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環節費用。同時,要求煤炭生產企業保障電煤供應。煤炭供需雙方已簽訂合同的,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和價格履行電煤合同;禁止將重點合同煤轉為市場煤銷售;煤炭運輸等流通企業要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