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4月20日向社會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草案明確提出,要建立暢通、便利的消費者權益救濟渠道,對消費者的賠償將提高到10倍。 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無疑是社會反響最為強烈的焦點之一,“蘇丹紅”、“紅心蛋”、“毒多寶魚”、“空心奶粉”等食品安全風波頻發,使得廣大消費者關于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的呼聲極為強烈,食品安全問題在各類民意調查中的關注度也居高不下。在此背景下,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制訂和公開征求意見,讓廣大消費者看到了希望,無疑將極大地提振食品安全領域消費維權信心,令人期待。
在這部總計達98條的草案全文中,最直接關系到消費維權的顯然是第九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以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可見,該條款實際上確立了“假一賠十”、“劣一賠十”的原則,其賠償力度之大足以激發消費維權熱情,甚至有望催生一批專業打假打劣的“王海”式人物。 盡管如此,食品安全領域的消費維權前景仍有諸多障礙,影響著消費者采取維權行動的信心和熱情。主要的困難仍然在于,消費維權獲得的賠償收益,能否抵消維權過程中產生的成本?特別是,在索賠結果難以預料的不確定性之下,食品安全檢測產生的前期費用,以及索賠程序帶來的時間成本等,都還將是抑制食品安全領域消費維權的重要因素。此外,監管部門執法過程中的“重罰款輕賠償”傾向、尋租問題等,也同樣不可忽視。 必須意識到,破解食品安全這道難題,顯然不能寄希望于監管部門整體意義上的“孤軍奮戰”,而應承認消費者的維權行動最終更具決定性作用——這源于消費者的無所不在和利害攸關。因而,食品安全法既要立足于服務消費者,更要立足于依靠消費者,為消費維權提供最大的便利,并向消費者提供充分的經濟激勵。可喜的是,我們所看到的草案全文,已經在朝著這個方向努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