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紀委頒布了《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中最受輿論關注的重點,在于對“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界定和對組織者給予嚴厲處分,乃至處以開除黨籍之“極刑”的規定。
公款旅游屢禁不止,已成最受輿論詬病的腐敗現象之一,其中出國(境)旅游因其開支巨大,且最受廣大干部、家屬歡迎,因而最為群眾所痛恨。此次的《解釋》,對有效制止公款出國(境)旅游,無疑會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應該明確的是,《解釋》乃是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相關條款的細化,因此并不涉及黨紀之外的行政處分和法律懲罰。而就黨紀處分而言,開除黨籍已屬“極刑”,對黨員干部理當具有相當強烈的震懾和懲罰作用。尤其是其處罰的對象,集中于公款出國(境)旅游的組織者,也有助于從源頭限制、打擊此類腐敗現象。加之對公款出國(境)旅游的參與者,《解釋》要求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既可為國家挽回部分損失,也可以對那些懷有“搭車”心理的干部、家屬,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