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進“財產權”概念
被稱為新時代微博體“官場現形記”的局長日記事件有一些新事態,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草專賣局黨組決定對當事人可能涉及違法違紀問題正式調查外,“日記門”男主角韓峰已經以個人隱私被人惡意泄露為名,向當地警方報案。 韓局“小官僚式娛樂”似乎并未遭到網友過度惡評,而“網絡暴力”尤其是對隱私的侵犯的抨擊變得越發明顯(請注意:侵犯隱私同利用網絡“造謠”完全不同,隱私是真實的信息),尤其在日記事件之時,又有“獸獸門事件”、“北影女生視頻”發生。于是,網絡被認為具有“雙刃劍”的性質,它既有揭露和監督的作用,又有侵犯隱私的特點。所以,相當一部分人認為網絡需要監管,來消除“黑暗面”。 不過,我個人認為“網絡暴力”尤其是對隱私權的侵犯,這一指責是沒有意義的,很多國家尤其是歐洲所承認的隱私權是非常含糊、甚至是錯誤的。我的這一判斷看上去有點冒天下之大不諱,不久前谷歌公司首席執行官施密特(Eric
Schmidt)表達了谷歌對隱私權的“不關心“,他說了一句“想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毫無疑問施密特的言論遭到口誅筆伐,他的前女友也上傳了他的情史,而意大利也以侵犯隱私權對谷歌三名高管“問刑”。谷歌為其對隱私權的“新理解”付出了代價。 其實,施密特真實的意思是,因為出現了網絡工具,網絡是分享共有信息的,而隱私的披露必然是一些“內情人”自己報料的,然后網絡“無偏見、無選擇”地接受了它,所以這一過程存在兩個不同機制“傳播”和“報料”,傳播是不應當被問責的(搜索引擎在傳播中承擔很重要的角色),而“報料”則可以通過法律的方式來解決。 這其實符合奧地利學派羅斯巴德的觀點,羅斯巴德否認存在“隱私權”。羅斯巴德認為,“對隱私的唯一權利是保護個人財產使其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根據這一原則,保護個人隱私的依據只剩私人財產權。比如,偷窺他人居室隱私、竊聽他人電話、私拆他人信件都是侵犯財產權。對通過這些方式獲取他人隱私的人,法律的應該追究其侵犯財產權的過錯,而不是泛濫的“隱私權”指責。
這一原則把保護隱私的成本完全界定給了個人,這大大提高了人們的謹慎責任。在社會生活中,人們可以通過種種契約來保護自己的隱私。我們常常可以看到,律師、心理醫生等不得泄露客戶的隱私,這可以解釋為,他們提供的是收費服務,他們和客戶之間的契約限制了他們泄露隱私。如果他們不遵守契約,就是對客戶的財產權的侵犯。當然財產權手段也并不排斥道德手段。比如泄露朋友的隱私,就屬于該受到道德譴責的行為。 羅斯巴德的原則簡單明晰,也更合理。在這一原則下,就不需要再特意區分名人的隱私和普通人的隱私。無論名人還是普通人,都必須使用自己的財產權手段保護各種隱私。這不僅可以降低無聊的道德指責,同時還可以將那些意在炒作的人士卻妄稱“緋聞屬于隱私”的事情“分離出來”。 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國農村存在一種“在公共場合撞破偷情卻能獲得賠償”的習俗,這種習俗具有歷史理性。那些撞破偷情的場景,要么發生在野外或公共場地,要么發生在串門時,撞破者都不是通過侵犯財產權的方式去獲取他人隱私的,因此大可理直氣壯。羅斯巴德甚至贊同合法獲知他人隱私的人勒索對方,他把這種勒索視為一種正常的交易。 從“日記門”來看,主要侵權可能是“報料日記”的人,其獲取日記的手段非法,韓局起訴是完全合理的,因為他偷偷使用了韓局的電腦,也許他是通過黑客手段進入電腦,這都是嚴重侵犯財產權。但網友傳播日記并沒有侵權,因為僅僅艷情情節無法構成一項權利。“人肉搜索”日記門女主角,只要利用的是公開信息,也談不上侵權。類似的案例有陳冠希“艷照門”,泄密者“奇拿”侵犯了陳冠希的電腦的財產權,或違背了客戶服務條款,他需要得到嚴厲的懲戒。但通過合法渠道獲得信息的網友,并無大過。 網絡時代或許將重寫隱私權的定義。現在各國通行的隱私權法規,對隱私權保護過度了。社會為保護某些人的隱私承擔了過高的成本。在現行的隱私權法則下審視網絡傳播,網民動輒遭受指責。網絡是自由、開放的空間,這個空間更適合采用羅斯巴德的原則。網絡從來沒有侵害過隱私權。 法律要做的是將隱私權變成一種“財產權保護”,而在這個過程中道德也將更加符合人性的理解,例如:同樣是“錄像門”主角的名媛希爾頓采取的是“起訴”方式,她依舊帶勁地活著;而張柏芝為其婚前行為“以淚洗面”。如果一個社會總是為道德樹立更高的牌坊,而對大量的權力侵入合理的財產權采取“鴕鳥政策”,則需要反思。所謂“窺視欲”只有偽君子才對此感到“礙眼”,而一旦發生“日記門”事件,某些權勢者總以此借口來涂黑為“網絡暴力、侵犯隱私”,并為其控制網絡找到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