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6日),《新京報》報道了一起蹊蹺的拆遷案:2006年北京海淀區市政管委派拆遷人員,找到溫惠玲要求拆遷,并拿出了“奧運環境整治”文件和拆遷規劃圖。想到這是公益拆遷,溫就爽快地簽下拆遷協議。但很快,溫惠玲發現被騙了:她和另外10戶居民就不在拆遷紅線里,當初給他們看的規劃圖也是假的。于是,溫惠玲將區市政管委會告上法庭,除要求撤銷拆遷協議,還恢復她的房屋和院落。
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十分復雜。不過應該注意到,此案雖然告的是管委會,但本質是一個行政合同糾紛———“民告民”案件,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民告官”———法院不會宣判政府機關的行為違法。即便溫惠玲勝訴了,也不可能要回房子,最多只是拿回當初應得的那份補償款。那些對假拆遷負有責任的部門,不能因此被追究責任。
然而,此案留給人太多的疑問,絕不可能一補了之。
首先,按規劃這里本是市政項目,即使把紅線之外的11戶人家給拆了,也不應該有人取得這塊地的使用權,更不可能獲得建設規劃。那么清河農工商又是通過什么程序拿到了土地并明目張膽開工建設?按法律規定,建設開工必須證件齊全———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施工安全證等等,一個不能少。這張由規劃、國土、建設等多個部門分兵把守的法律之網,卻如此輕意地被突破,那棟矗立在原來溫家院子上的羽毛球館,就是對法律的嘲弄。據報道,該項目已被市國土執法大隊責令停工,正在“補齊”手續。這里面眾多違法之處,有關部門的不作為,乃至縱容,是不是該受到追究?
其次,當初受海淀區委托的中海盛景拆遷公司,已經承認假拆遷規劃圖出自該公司,那就是說偽造了國家的相關規劃文件,涉嫌觸犯《刑法》中規定的“偽造公文罪”。這也不是用“善意的謊言”可以掩蓋的,為什么公安機關還沒有介入呢?
再者,《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人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由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也重申市、區兩級國土房管局有這項責任,“國土房管部門不履行監管職責,對依法應當查處的違法不予查處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受到行政處分,乃至追究刑責”,那么,這個越界拆遷,國土房管部門啟動調查程序了嗎?
拆遷本質上是政府的強制征用行為,所以必須是出于公益目的,也應注意公權和私權的平衡,最忌諱公權私用,介入商業開發。雖然將商業項目作為公益項目來拆遷,可以降低政府的成本,但這背后“隱性成本”卻是巨大的———它濫用了政府的信用,將政府和開發商的利益綁在一起,侵犯公民的合法財產,讓政府公信力受到傷害。
溫惠玲不是所謂的“釘子戶”,她沒有私心,她相信政府的決定,相信那是為了公益目的。所以她帶頭接受拆遷,還幫忙做鄰居的思想工作,而她所得到的,卻是徹頭徹尾的愚弄。所以現在糾正這起違法拆遷案,不能止于幫助溫惠玲拿回補償,而應對違法行為一查到底,這樣,才能給溫惠玲以及社會大眾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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