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方都市報刊發的《讓教育按自己內在的邏輯發展》一文,評論了不久前福建永安市出臺的購房中考加分政策,讀后很受啟發,在此想從法律的角度談談自己的觀點。 購房中考加分政策的致命之處,就在于其侵犯了公民平等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平等受教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而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基本權利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防止政府機關、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剝奪或者侵犯。相關政府機關不僅應該保護公民接受教育的權利,而且應該為公民接受教育提供平等的機會。永安市教育局不僅沒有為考生接受高中教育提供平等的機會,反而區分不同的群體,為在城區內購房家長的子女加分,已嚴重侵犯其他考生平等的受教育權。
也許有人說,樓市經濟不景氣影響的不是某一個人,而是對整個社會造成了不利影響,為了拉動經濟,政府可以讓部分人的利益作出犧牲!段餀喾ā返谒氖䲢l第一款不是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嗎? 問題可謂尖銳,看來法律還是允許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侵犯”少數人的權利,而不管你是普通權利還是基本權利,只不過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而已。那么,購房中考加分的政策是否就可以通過法律之門呢? 答案是否定的。第一,拉動樓市經濟發展不是“公共利益”。永安市教育局長回復政策的出臺是為了應對經濟危機,但讓人感到納悶的是,經濟危機只有房地產行業嗎?金融行業呢?制造行業呢?運輸行業呢?其他各行各業呢?都受到經濟危機的沖擊啊,為什么只有房地產行業要照顧呢?今天可以為了房地產行業而綁架教育資源,明天說不定就可以為了金融行業綁架教育資源了,平等受教育權最終淪落到可以為各種不景氣的行業做牛做馬,任人宰割。第二,即使樓市經濟可以視為“公共利益”,也不應“捆綁”毫不相干的平等受教育權。也許永安市政府會認為房地產行業是當地的支柱產業,只有房地產行業復蘇了,才能帶動其他行業的復蘇,但是我們不禁要問,為什么“受傷”的只是與房地產行業沒有任何利益沖突的“平等受教育權”呢?而不是其他行業,其他資源或者教育局干脆自掏腰包購買商品房呢?第三,即使上面的條件全部符合了,也應該“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事,永安市政府是否有相應的權限,履行了相應的程序?最后,參照《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合法“侵犯”少數人的利益需要依法作出補償,永安市政府是否有補償措施,又能如何補償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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