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正式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在中國首次進入刑事犯罪的視野。半個月后的央視“3·15”晚會上,山東部分移動公司向合作伙伴出售山東及全國手機用戶信息這一丑聞被曝光,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再度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議題。
比照刑法的規定和央視曝光的基本事實,我們不難看出兩者的關聯。刑法第253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央視曝光的出售本省及全國手機用戶信息的山東公司符合刑法規定的主體要件。不管出售手機用戶信息是企業行為,還是個人行為,均有觸犯刑法第253條的嫌疑。這一曝光,實質上已構成一封舉報信。根據管轄規定,山東當地公安機關理應以此為線索,積極介入案件偵查。罪與非罪,均得有個說法。 最新的報道稱,中國移動在了解了央視曝光的情況后,已責成山東省公司迅速調查核實,這種反應是必須的,也是值得肯定的。但同時,在公共媒體上,我們至今尚未看到偵查機關有任何回應。中國移動的行動是基于其商業信譽的經濟行為,所謂“責成山東省公司調查”也只是企業的內部調查。為公眾所關注的,當然還是具有法律意義的司法調查。 若偵查機關對一宗有著重大犯罪嫌疑的行為,比企業的反應還要慢上半拍甚至是幾拍,我們也就很難相信偵查還能否順利和有效地進行。尤其是央視的公開曝光,不但等同于是向偵查機關發出一封舉報信,也是向嫌疑人發出一封警示信。偵查機關要想順利破案,就必須趕在嫌疑人可能隱匿證據甚至是毀滅證據之前取得證據,并固定證據。 可以看到,央視的這次曝光匠心獨到地為刑法修正案(七)提供了一塊試金石,當然,更是對有關司法機關執行修訂后刑法的一次考驗。在法律上,刑法修正案(七)還遠非盡善盡美。如山東這一個案最終是否需要追究刑責,還有賴于審判機關對“情節嚴重”的理解。由于法律剛出臺不久,何為“情節嚴重”并無相配套的司法解釋。一份合乎立法原意的司法解釋必須從司法實踐中來。在此意義上,這宗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第一案顯得尤為重要。 另一個認定難題在于,刑法還將“違反國家規定”列入了認定犯罪行為的要件。如我們所知,“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雖然頗受期待,但在山重水復之下仍未能出臺。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國家規定”也少之又少。若是有嫌疑人明明侵犯了他人的合法信息,卻以“沒有違反國家規定”來作為抗辯的理由,我們又當如何? 可以說,非法出售公民信息第一案在考量刑法實施的同時,再次提醒我們:公民個人信息保護需要的是一個能夠協調一致、相互支撐的法律體系。而法律體系所要求的“違法必究”與“執法必嚴”又需要一支能夠迅速反應的執行力量,這也是確保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不致成為另一個“睡眠罪名”的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