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建房,在特定范圍之內是福利,而在整個社會層面上,就變成了特權,變成了給予少部分人的特殊利益。
字面上看,集資建房與個人合作建房是一碼事,但在現實生活中,卻肯定不是一碼事。
所以在看到新聞,說新疆要開禁集資建房時,不要以為,你我草根市民也可以你搬幾塊磚頭、我扛一袋水泥來給自己修房子,開禁集資建房,可是僅僅針對干部職工。
也就是說,集資建房,必須由單位來組織。其實,所謂職工,在特殊語境中,本來指財政供養人員,以及國營、集體企業員工。現在,集體性質企業已事實性接近消亡。愿意組織集資建房的,基本只剩下了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碩果僅存的一些壟斷國企。所以我們能夠在文件中看到:建房面積嚴格與行政級別掛勾的中國特色。(《烏魯木齊晚報》、《新疆都市報》)
將集資建房作為解決弱勢群體住房困難的重要手段,并給予優待,馬上會有很多人質疑:整體上看,有條件享受集資建房待遇的肯定不是弱勢群體,為什么,享受優待的偏偏是他們呢?我們都知道,在社會保障事宜上,真正需要的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錦上添花。
而且,參照社會現實,有理由相信,連集資建房的定義都是錯誤的。所謂集資,字面上講,是集居住者之資,而實際上,何止集居住者之資,特別是對于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用地多是此前由國家劃撥的,消耗于組織、監理工作的人力物力資源由公共財政買單,那還能算是集居住者之資嗎?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集資建房成本特別低的秘密,說白了,不過是因為擠占、挪用了公共財政資源罷了。這絕對是違反公共財政管理原則的。
結果是集資建房,在特定范圍之內是福利,而在整個社會層面上,就變成了特權,變成了給予少部分人的特殊利益。
所以,真正需要開禁的,是個人合作建房,而不是集資建房。反而,是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絕絕對對不可以介入、組織,不能變公共財政資源為公眾服務的原則為服務于小集團利益。如果合作建房者是需要公共財政給予補貼、扶持的弱勢群體,就按規定給予適當補貼、扶持,不能因為建房主體不再是某一特殊群體,就連保障性質的補貼、扶持也一并給取消了。唯其如此,才能保證補貼、扶持的公平。
雖然在經濟原理上,直接從開發商手里邊兒買房也算是個人合作建房的升級版,出錢的終歸是居住者,只不過,委托給開發商建筑罷了。現代社會分工如此精密,使得我們有理由相信,將房子交給專業人士做,可以使我們住得一樣舒適之外,還使得我們有更多余暇享受生活,因此增加一些開支是值得的。前提是:開支要控制在可以承擔得起的范圍內。如同居家過日子,隔三差五要吃吃大排檔,經濟條件允許的話,偶爾還去比較好的酒店,就是這樣。
現實卻是房價過于高昂,超過了普通公眾承受得起的范圍,其中包括政策原因、稅費原因等等,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普通公眾覺得:開發商們已經具有準壟斷的市場地位,并挾此地位在牟取不道德的暴利,于是想到了不辭辛苦來實施個人合作建房。盡管個人合作建房絕對不可能成為主流,然而,確實可以沖擊房市,提醒開發商們賺本份錢,即便要掙得暴利,也必須保證是道德暴利:只能通過更好地滿足消費者個性需求、依靠品質優越的方式來換取暴利,而不是挾準壟斷之威坐地起家牟取不道德的暴利,不要逼我們大家一起去拋棄他們、自己給自己建房子。
以故,還是開禁個人合作建房的好,相關的補貼、扶持措施,也要慎密地細化到現實操作程序中,使全民受益而不僅是部分人受益。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空置用地,可以市場價定向轉讓給內部職工合作建房,得款歸還公共財政,建房事宜由職工們自行操作,而機關、單位不得介入。這樣做,可以有效避免諸多現實忌諱,比如很多人更愿意與單位同事、親朋好友一起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