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就震毀房屋的房貸是否需要照常償還等問題采訪銀行業人士,他們普遍表示銀行并不承擔地震風險,按照正常程序銀行有權追回貸款,但考慮到此次地震危害的巨大性,如果銀監會有新的優惠政策出臺,銀行會按照政策來操作。(5月18日《信息時報》)
地震導致房子倒塌,貸款買房人應不應該背負欠款?答案無疑是肯定的。從民法看,抵押品的滅失并不導致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關系的終結,在抵押品受損,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況下,則銀行有權從保險金中優先受償;如果沒有投保,銀行也能從追索貸款者的其他財產中優先受償。更重要的是,“銀行的錢是億萬儲戶的錢,不能把損失轉嫁到銀行去,這是原則! 然而,銀行“經濟人理性”不能不考慮災區還款義務人的心理感受。一場建國以來最大的地震災害讓大多數災民接近于一無所有,這種情況下,別說履行還款義務,如果不是政府和社會的傾力救濟,能否活得下去恐怕也是個問題。 誠然,銀行應該具備有“經濟人理性”,只不過,這種理性更應體現在事前而不是事后。不難看出,房貸險不保地震,表面上看問題出在保險公司,但由于房貸險事關銀行資產安全,且大多是由銀行具體指定和把關,因此,該險種應保哪些事項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銀行。換言之,如果銀行的“經濟人理性”更多體現在未雨綢繆而不是“事后諸葛亮”上,用不著銀監會出臺新的優惠政策,就可以“既能夠保護商業銀行的利益,又能保護好廣大民眾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