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上海康城小區業委會向業主承諾的大眾公司班車,實際上屬于另一家缺乏營運資質的小公司。業主謝某據此向業委會主任范某提出交涉,但被對方斥為造謠。謝某認為范的言論對自己的名譽造成了傷害,遂向法院提出名譽訴訟。4月14日,這起民事訴訟案在閔行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近年來,業主與業委會之間鬧矛盾的事發生不少,但單個業主以“名譽受損”為由狀告業委會主任卻仍然少見。我們不難從中窺見業主自治與社區治理的現狀。 首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業委會應該以維護小區業主權益為天職。但何以當業主發現自己的小區班車被悄然易主,權益受踐踏時,最后站出來的只是一個人,其他業主呢?社區自治是最基層的民主,與居民自身的居住權益密切相關,但為什么其他業主連最身邊的事情都漠然視之呢?是不知道,或者是根本不當回事?如果真是這樣,那么我就很懷疑當初選出的業委會成員代表了多大的民意,體現了多大程度的基層民主。還有,包括業委會在內,小區的“三駕馬車”還包括物業公司和居委會。如果說物業公司只是按約經營,要實現贏利最大化,從而不愿介入這種糾紛,還多少有點理由,那么當業主與業委會之間矛盾重重,甚至要法庭上見的時候,作為政府最基層組織,居委會這個時候干什么去了?事實上,無論是更好地維護社區和諧,還是呵護業主的參與能力、提升業委會的自我管理能力,居委會都應發揮義不容辭的作用。 目前這種狀態下,即使業主贏了這場訴訟,又能有多大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