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ATM機里有他人遺忘的銀行卡,而且操作界面顯示余額還有1萬元,25歲的周亮(化名)沒能抵擋住誘惑。但取走6300元后,良知戰勝了貪婪。等待失主未果后,他當晚即通過銀行服務熱線咨詢還款方法,并于次日上午趕到銀行,將取走的錢款悉數存回失主賬戶。日前,上海靜安區檢察院認定周的行為“不是犯罪”,對他作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4月8日《東方早報》)
檢方認定,周的行為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事實上,除必要的社會危害性外,只有觸犯《刑法》,且必須有應以刑罰處罰的違法行為,才算是犯罪,而周的做法最多只是違法。他拿的錢不屬于自己,不論多少,不論態度好壞,都可稱為不當得利,按照民商法的規定,如數退回即可。這里不存在不判幾年就值得慶幸的問題,也不存在應予寬大處理的必要。
報道中強調,周亮在返還失主欠款的過程中做了很多的努力,比如打銀行熱線、找銀行保安解釋、努力聯絡失主等,似乎要以此說明周確實無罪。筆者認為,撇開他一時沖動的刷卡之舉而外,他后來做的事情同拾金不昧者毫無二致,但這也不是可對他免予刑事起訴的要件。相反,銀行也好,失主也好,應該做的是向他表示感謝。
但這不是說,今后我們只要看到機器出現故障,或者看到別人的卡遺忘其中,就可以大肆刷錢。應明確,銀行有維護自身設備安全的責任;儲戶也有保管好自己的銀行卡的必要,即使遺失也可以盡快掛失,以確保自身損失最小化。如果這兩方都將風險與責任推到刷卡者那里,并只給刷卡者擺出不是圣人就是罪人這兩條道路,那么ATM機怎么不能成為諸多爭議的根源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