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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9 薛亞波(北京 職員) 來源:新京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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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若干規定(送審稿)》日前已對外公布,并公開征求民意。與1996年出臺的禁煙規定相比,《規定》擴大了公共場所的禁煙范圍,擬在辦公場所、餐廳等公共場所實施禁煙。借此機會筆者想提三點建議。 一是監督檢查還應進一步細化。本規定的第九條規定了所在單位的責任,但還可以進一步細化。比如,檢查員的設置,對車站、醫院等大眾性公共場所來講,多是檢查外人,執行效果相對會好些。針對機關、企事業單位等主要檢查熟人的公共場合,以及飯店、賓館等以顧客為中心的盈利性服務業單位,能否增加更有針對性的措施。 二是處罰權的行使。該規章第十一條規定公民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可以給予5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這雖然有助于防止執法權的濫用,但也進一步削弱了執行力度。建議經主管部門授權,在特定場合可以允許所在單位行使處罰權。 三是在禁煙范圍的劃定上,能否再加以斟酌。比如醫療衛生機構只禁止在室內吸煙是否妥當?其實,醫院人群比其他公共場所的人群更容易受到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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