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北京市路政局養路費征稽處宣布,該局與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簽署《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合作協議》,養路費征稽信息與人民銀行信用信息實現了數據共享,北京市機動車車主的養路費繳納情況將進入個人信用基礎數據庫,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之一,如果欠繳養路費,將直接影響個人或企事業單位的信用等級和融資服務。
(《新京報》1月9日)
銀行建立的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的服務對象主要是金融機構,但其征集的信息卻不僅限于金融系統內部。去年年初,銀行與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布手機欠費信息將納入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曾引起強烈反應。如今又將機動車主欠繳養路費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庫,這不僅能讓人想起有“大嘴”之稱的著名房地產商人任志強在批評“第二套貸款購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這一規定時,同時稱“央行建立個人征信系統是個流氓行為”。(《南都周刊》2007年10月26日) 其實,也怪不得任志強說話不順耳。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分散,主要分布于金融、稅務、法院、公安以及勞動保障等公共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如果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以“創新”的形式擴大征集范圍,將質檢、社保、電信等信息納入系統,難免不受到非議。 征信體系建設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性工作。據悉,有關部門曾起草《征信管理條例》,但這一條例一直沒有出臺,這造成銀行征信工作的尷尬局面。國家應盡快制定和出臺征信相關法規,并明確以下幾個方面要求: 一是明確征信體系建設的發展方向。國際上個人征信體系主要有兩種:公共個人征信和私營個人征信。公共個人征信體系主要存在于歐洲國家,如法國、德國等。美國、英國等則建立了私營個人征信體系。我國的征信系統主要由人民銀行牽頭組建的全國征信系統和有些城市組建的商業化作用的信用系統,其如何發展應盡早明確。 二是明確征信體系征集信息的范圍。銀行將電信欠費信息、欠繳養路費信息等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依據何在?有關法規對可征信的信用信息和不可征集的信息應予以嚴格區分。以個人信用信息看,我國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在個人信用制度建設中,收集個人信用信息難免會觸及到個人隱私。 三是明確信用狀況評估和發布方式。我國尚缺乏科學、權威的個人信用評估程序及評分模式,以保證個人信用評估工作的公平化、公開化及標準化。以銀行征集的手機欠費信息為例,如何確定欠費人員的信用狀況,銀行雖表示不會“一票否決”,但其中評估是否科學,人們心中沒底。同時,相關法律必需明確信用信息的發布方式和失誤的補救措施等。 信用建設很重要,但沒有“譜”約束的征信體系建設,也難以讓人放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