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年終歲尾,有關討薪的新聞又多了起來。近日,北京市某服裝工業園區的200余名農民工向開發商討要薪水,開發商雖然承認拖欠1000萬元工程款,但拒絕立即結清,反而稱“工人被承包商利用,屬惡意討薪”。(《新京報》12月23日)
不知從什么時候開始,“惡意討薪”不僅成了一些欠薪者倒打一耙的說辭,而且被一些人視作影響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可細加品味,“惡意討薪”之說荒謬無理,大有“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之嫌。 討薪就是討薪,就是把別人欠的錢要回來,理所應當且正大光明。討薪是主張自己的正當權益,而不是侵犯欠薪者的權益,討薪無所謂“惡意”與“善意”只有方式上的溫和與激烈之別。一個很淺顯的道理是,只有當溫和討薪不能奏效時,討薪方式才會變得激烈起來。如果能通過正常渠道討到薪水,相信沒有哪個人愿意上樓頂要跳樓。 我們反對采取過激方式討薪,但也絕不能贊同動不動就給討薪扣上“惡意”的帽子,這些討薪者并無侵犯他人權利與公共利益。 相反,“惡意欠薪”倒是相當普遍的社會現實,可以說,但凡故意拖欠薪水的,都屬于“惡意欠薪”,“惡意欠薪”才是欠薪問題的根源所在,才是影響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所以,解決欠薪問題,應從打擊“惡意欠薪”入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