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貴州某市召開的有關會議上獲悉:該市目前撥出專門款項建立專項基金,針對在該市遭遇財產(chǎn)被盜、被搶的部分外來投資者、本市部分企業(yè),如公安機關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未能破案,當?shù)毓簿謱⑾刃匈r償。(9月2日中國網(wǎng))
公安機關對未在規(guī)定時間破案的盜、搶案件被害人予以“先行賠償”,既彰顯了執(zhí)法部門的責任意識,也對其自身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此舉無疑值得贊賞。然而,市公安局將賠償對象設定為“部分外來投資者、本市部分企業(yè)”,又令人不無遺憾。
不難理解,這里所說的“部分外來投資者”及“本市部分企業(yè)”,實際上就是指那些能夠?qū)Ξ數(shù)谿DP產(chǎn)生直接影響的所謂利稅大戶。當然,任何企業(yè)或個人的財物都應該得到安全保障,這一點無可爭議,但問題是,公安機關是國家公器,是具有公共屬性的社會治安力量,其職責應該是、也必須是對全體人民負責。既然提出了“先行賠償”,那么,無論是誰遭遇盜、搶,公安機關都要一視同仁,只能根據(jù)案件本身的內(nèi)在因素來決定案情的輕重緩急,而不能視當事人的財富、社會地位將案件分為三六九等區(qū)別對待。
為“先行賠償”設置了身份門檻,也就可想而知,在同類型的案件中,由于有了“賠償”壓力,公安機關的工作重心必然會有所偏移,在行政、執(zhí)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少部分受到“超國民待遇”的企業(yè)、個人在得到了特殊關照后,也就意味著更多一般企業(yè)及普通民眾的權益保障可能要受到冷落,甚至被完全忽視。由此可見,這個“先行賠償”規(guī)定不僅僅只是顯得偏激和荒唐,嚴格地講,還涉嫌部門違法———它只會使權利和財富的擁有者占用越來越多的社會資源,從而進一步挑戰(zhàn)社會的公平正義,制造出更多的社會不公。
況且,這筆專項基金并不是天上掉下的餡餅,而是政府財政劃撥,最終也要由全體納稅人來買單。按照通常的理解,這項基金理應用來濟困救貧,讓社會公眾受益,然恰恰相反,賠償基金被完全用于了“錦上添花”,成為特殊階層獨享的利益蛋糕,真正需要“雪中送炭”的普通民眾則與它徹底無緣。如此“殺貧濟富”,既是對公共財政的濫用,也將政府部門“媚商”、“媚富”的心態(tài)暴露無余。
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而出臺一些優(yōu)惠政策,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政府的工作重心應該放在優(yōu)化投資環(huán)境、完善配套服務上,而不是游離于法律法規(guī)之外,為服務對象提供特殊待遇;也只有一個社會治安秩序良好、法律法規(guī)健全的投資環(huán)境,才能對正當、守法的投資人具有吸引力。以犧牲公平正義為代價的這個“先行賠償”規(guī)定,不僅會加重外來投資者對當?shù)刂伟残蝿莸膽n慮,使他們?nèi)狈Π踩校瑫r,也令本地企業(yè)、本地群眾備感寒心,漸次失去對政府部門的信任,其結(jié)果必將是事與愿違,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