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國資委日前出臺《關于規范監管企業車輛購置與管理的意見》,以加強規范監管企業的職務消費。《意見》規定,任同一職務期間5年不得換車,單車價格控制在25萬元以內……各市屬國企新增、報廢車輛一律向監管部門“報盤”。(《華西都市報》)
社會上,一些國企老總“屁股底下一座樓”、出國“考察”的迎送的車隊堪比總統的現象并不鮮見。從規范國企職務消費的角度來看,成都國資委此舉的意義當然是積極的。但是我們卻不能不看到,由于在主管部門與國企之間,客觀上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監管鞭長莫及等問題,《意見》的落實效果難以令人期待。 筆者在一家國企的辦公室工作多年,目睹過國企在配車、用車上的復雜與腐敗。可以說,“限價25萬元,5年內不得換車”之類的規定,在企業看來幾乎就是“稻草人”。因為很多職務消費,根本就不是通過專用資金、專門渠道獲得的。 筆者以為,從保證效果的角度出發,國企公車的配備、使用,就應該在一定原則的指導下,實行動態、公開式監管,對一些復雜的變通違規,應該有相應的“視同”認定。而不是設上一個限額,再來個內部循環式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就完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