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片新建樓房差不多銷售一空,開發者才開始補辦土地使用手續。這件怪事發生在遼寧省遼陽縣。更為荒唐的是,當地相關監管部門對這一違法行為竟這樣解釋:先開發后審批,是地方政府推動房地產開發的“慣例”做法。(《現代金報》)
類似的違法用地行為屢有發生,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可以將前期本應由政府承擔的拆遷費用推給開發單位,最后在交土地出讓金時統一結算。 近幾年我國每年都要查處大量土地違法案件,但效果不理想。治本之策應是創新土地制度,改革現行以GDP與財政收入增長為主要考核指標的政績觀。 因此,要讓“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地,首先要加大對違法占地的處罰力度,F在的處罰力度往往與違規后的可能收益不成正比,違法成本過低是違法占地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原因。應該建立一種責任制,一旦出現土地違法占用,要問責主要領導,實行一票否決,使他們不敢再心存“先上車后補票”的僥幸心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