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聶玉河因涉嫌受賄在北京市二中院接受審判。在5年時間里,他收受數筆賄賂總計144.8萬余元,其中趁春節拜年之機大肆受賄,狂收“壓歲錢”。(據《北京晨報》)
對于這所謂的“壓歲錢”,聶玉河的辯護律師認為,下屬過節給領導送禮不能算是行賄,而是“送禮”。但公訴人認為,送禮人都是沖著聶玉河的職務而去的,希望聶玉河為他們跑工程或辦事,這是典型的權錢交易。
確實,這種姑且稱之為“官場壓歲錢”的性質,其實無論是送還是收,雙方都心知肚明。據稱“每到春節,希望得到聶玉河關照的下屬都會借機送上至少萬元的紅包或者購物卡。他們有的為跑官買路,有的為承攬工程,但絕大多數人給錢的時候都只稱拜年而已。”其實,所有的貪官,逢年過節都是借“收禮”而受賄的高峰。狂收“壓歲錢”的數額之巨,無不令人觸目驚心。
更嚴重的是,在節日送禮的風尚中,在早已見慣不怪的氛圍里,這些明顯的腐敗,如聶玉河的辯護律師所認為“不能算是行賄”的,大有人在。在他們看來,至多也不過是略顯“灰色”而已。
事實上,無數貪官,也正是從這樣的“收禮”開始,一步步地滑向深淵。因此,春節臨近,掌權者切切當心被“壓歲錢”沖破了自律的防線,而有關方面,也必須加強監察,不能放過每一個線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