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蘭貴人”商標爭議案,并一審裁決撤銷“蘭貴人”商標注冊。至此,歷時5年余的“蘭貴人”注冊商標之爭總算塵埃落定。原商標注冊方海南萬昌苦丁茶場打了五年的維權官司也隨之黯然收場。 但在商標爭執的前前后后,許多問題讓各方不滿:一方面,既然注冊了商標就應受到法律保護,萬昌為此喊冤;另一方面,如果是通用名稱被搶注,數千家茶葉企業的權益明擺著要受損。圍繞著“蘭貴人”是不是茶葉通稱、能不能做商標這一焦點,萬昌茶場先后跟中南六省茶商、銷售商乃至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打了5年多官司……
萬昌茶場狀告“李鬼”侵犯商標專用權
海南澄邁縣萬昌苦丁茶場(以下稱萬昌)于1993年開始成規模種植和生產苦丁茶。2002年4月9日,萬昌向國家商標局提出注冊“蘭貴人”商標的申請,2003年5月28日該商標正式注冊成功,商標注冊號為“3140227”。此舉引發行業震動。 海南省茶葉學會為了維護海南廣大“蘭貴人”生產商、經銷商的利益,便于2003年7月分別向海南省工商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提申請,懇請撤銷“蘭貴人”的商標注冊。商評委隨后便下發了“蘭貴人”商標爭議受理通知書。 就在萬昌和海南省茶葉協會為此鬧得不可開交之時,萬昌同時將海南省10家經銷“蘭貴人”茶產品的商場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維護其商標權。萬昌認為,在最權威的《中國茶葉大詞典》等茶葉詞典和論著中均沒有關于“蘭貴人”茶的記載,可見“蘭貴人”并非茶葉通用名稱,一些商家的行為已經侵犯了“蘭貴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隨后,法院查封了海南各個商場、超市經銷“蘭貴人”茶的有關賬目,并要求這些商場、超市將“蘭貴人”茶產品撤柜。 法院開庭時認為應中止審理此案,等待商評委會對“蘭貴人”商標爭議作出裁定后,再重新對該商標糾紛案件繼續進行審理。隨著此事影響日益擴大,萬昌注冊“蘭貴人”商標并一路“打假”的事情震驚了整個中國茶葉界。 業內人士稱,從上世紀90年代,被臺灣人稱為“人參烏龍茶”的“蘭貴人”經福建省傳到大陸,
發展到現在,產值每年高達數億元,在全國范圍內有數千家生產、銷售商。目前,光是廣東、廣西、福建、云南、海南等六省(區)的“蘭貴人”市場產值已超10億元。萬昌將“蘭貴人”注冊為商標,就意味著不允許其他茶商以“蘭貴人”的名義銷售茶產品。如此一來,市場上的“蘭貴人”標識將要銷毀,從市場公平規則來說,萬昌以注冊商標實行壟斷,侵害了同行業及公眾的利益,更嚴重的后果是:中國將失去“蘭貴人”這個具有品位和知名度的通稱。
商標得來不易,官司從海南一路打進京
盡管全國眾多的茶商怨氣沖天,但萬昌高層向商評委提出申辯時堅稱:“蘭貴人”是他們于1999年自己開發的一種苦丁茶的拼配茶,當時取名“蘭貴人”是因為符合中國人傳統審美心理。他們認為,“蘭貴人”到底是一種什么茶誰也說不清楚,現在的史料和相關材料均找不到有關“蘭貴人”的記載,說“蘭貴人”是茶的通用名稱太牽強了,這對消費者很不負責任。 然而,2008年6月,中國茶葉學會和中國茶葉流通協會,以及福建、云南、廣東等地茶業協會、學會均出具證明,證實“蘭貴人”是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商評委采信了這個觀點,于2008年8月25日裁定撤銷“蘭貴人”的商標注冊。 萬昌高層對此結果感到不滿。萬昌董事長肖玉芳說,茶場創“蘭貴人”品牌是很不容易的,當初茶場申請注冊商標,走的是合法程序。經過了為期6個月的公示,才通過商標注冊。在公示期間,全國范圍內都沒有人提出異議。 “蘭貴人”商標被撤銷,不服氣的萬昌于2008年9月將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告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海南省茶葉學會被作為第三被告。 2009年1月9日,迫于無奈的萬昌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院、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對其他生產、銷售商的起訴。近日,法院經過審理,準許萬昌撤回起訴。 得知這一判決結果,記者隨機對海南省海口市國貿、龍昆南路等地的一些茶葉零售商和消費者進行采訪。多數接受記者采訪的茶葉零售商表示,并不清楚“蘭貴人”是否茶葉的通用名稱,也不知道“蘭貴人”能不能注冊為茶葉的商標。 海口市國貿某茶煙酒商店的老板陳先生說:“我以前聽說過一些茶葉生產和銷售商因‘蘭貴人’商標糾紛而打官司,但不知判決結果如何,也不知道‘蘭貴人’是否屬于茶葉的通用名稱,反正我這里就有好幾種‘蘭貴人’。”在該商店的貨柜上,記者看到上面擺著4種“蘭貴人”茶葉。消費者何女士則表示,她對于“蘭貴人”茶葉商標糾紛不關心,她更關心的是茶葉質量。
“綠茶”被注冊為安全套,法律界呼吁保護通用名稱
“本案雖為商標侵權糾紛,但雙方的爭議卻不在于萬福隆等商家的侵權行為,而在于‘蘭貴人’是否為茶葉通用名稱,實質上是商標的顯著性之爭。該法官從兩個方面對本案進行了解析。”知情人士——海南陳永華法官對以下兩個觀點做了解答。 第一、“蘭貴人”能否注冊為茶葉商標? 本案中,中國茶葉協會、流通協會、南方各省區茶葉協會以及其他茶葉經營者的陳述意見可證明,“蘭貴人”茶葉在20世紀90年代后期開始在我國南方福建、云南、海南、廣東、廣西等烏龍茶產區廣泛使用。而在海南,“蘭貴人”作為一種常見的茶葉品種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根據“蘭貴人”茶的使用歷史、范圍和相關公眾對該茶的認知,可以認定“蘭貴人”為約定俗成的茶葉通用名稱。“蘭貴人”不屬于法定通用名稱,因此在各種法規以及茶葉詞典、論著中均找不到該名稱。 商品通用名稱是表示某一商品或服務的種類、型號的通常名稱或約定俗成的稱謂,消費者難以將其與某個特定的商品經營者聯系在一起。通用名稱不具有商標的基本功能--區別、導向功能,即沒有內在的顯著特征,因而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其他茶葉經營者即使使用“蘭貴人”也不構成侵權。 所以,“蘭貴人”商標最終被撤銷在茶商品上的注冊亦在情理之中。 第二、法院為何要中止本案訴訟? 據分析,對于本案中上訴訟問題,海口中院合議庭有兩種意見:一方面認為萬昌的商標權明確而有效,萬福隆等商家的侵權事實清楚,應盡快判決以維護萬昌利益;另一方面認為,“蘭貴人”在南方幾省區被用作茶葉名種是眾所周知的事實,而該商標的顯著性存在一定問題,且商標主管機關已受理撤銷該商標的申請,此外,本案對茶葉行業的影響巨大,涉及廣大茶葉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中止訴訟是最審慎、周全的考慮。經權衡,法院裁定中止訴訟。 陳永華稱,中止本案訴訟可省卻諸多的司法程序和負擔,使雙方專注于商標撤銷程序,有利于行政部門作出公正裁決,更有利于法院正確裁判案件,平息糾紛,彰顯和提升司法裁判的權威和公信力。 記者了解到,我國對這種專有名稱的保護一直以來相對薄弱,據海南省茶葉協會人士介紹,茶葉的通稱時有被搶注的現象,比如,“竹葉青”本也是一種茶葉的通稱,潛在的市場正在發掘,但是卻被一家廠家注冊成為某種茶葉商標。而不少人都愛喝的“綠茶”卻被注冊為“安全套”商標,讓綠茶的市場效果大打折扣,目前中國流通業協會正在對此交涉。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稱,為使公眾更易于識別商標,提高商標的知名度,商標權利人會盡量使用一些通用的公共詞匯,甚至以商品的通用名稱作為商標。但是,以犧牲商標的顯著性為代價來提高知名度是與商標的本意和基本功能背道而馳的,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竹葉青”、“綠茶”等案件的發生,說明商評委的一些工作人員沒能認識到通用名稱的作用,導致這些商標注冊生效后產生一系列的糾紛。商標一旦被注冊成功,申請撤銷比在公示的時候提出異議的難度大。通稱如何才能防止被注冊成為企業商標?王琳認為,需要行業對品牌保護高度重視,要密切關注申請商標注冊的公示公告,及時阻止一些阻礙行業發展的商標注冊。“畢竟,商標糾紛案件的發生對各利益方都會造成很大的傷害,‘幾敗俱傷’。”王琳說。 |